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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玉敏从北京来

最近,“银领域的高利润”和“浪费”的话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当被问到银行最不应该收取的是什么费用时,一位资深银行领域的人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每年多收取5天贷款客户的利息。”

成千上万的贷款多支付1.2万的利息

北京一家外贸公司的负责人表示,“银行在收取贷款利息时,先将年利率换算为日利率,然后按实际贷款天数收取。”

因此,他举了一个实例来计算帐目。 该企业去年12月曾向某股份制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8.528%,较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6.56%上涨30%。 实际上银行收到的利息按8.528%÷360计算日利率,为1000万×日利率×365天,贷款利息共864644元,比1000万×8.528%直接计算出的852800元多了11844元。

中信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孙建林在《金融会计》上发表了“银行利率基数一年365天必须公平合理”的复印件。 根据复印件,本金、天数、年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利息基数分别为360天和365天,利息差额为=本金×天数×利率×(1/360-1/365 )。

每年五天的利息对个别贷款的个人和公司来说也很少,但对整个大额贷款和银行领域来说却是很大的资金。

银行领域年日平均人民币贷款余额(期初余额47.92万亿元和期末余额54.79万亿元的平均数)为52.255万亿元,均按日利率而不是1个月利率或年利率计算,按6.56%的1年期基准利率估算,去年银行领域超额贷款本息约为476亿元。

但是,顾客储蓄银行也额外支付了五天的利息。 这也给商业银行提高了几百亿美元的价格。

利息的“基数”和“天数”必须一致

银行为什么要多收五天利息? 这个问题不仅很多顾客感到困惑,连银行领域的人自己也不知道。 3月20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就贷款利息计算方法咨询了某国有大型企业的多个网点和客户服务。 有人说不知道,有人日利率除以360天,也有人365天。

一位股份制银行的客户经理说:“要说银行在这多收的五天利息中一年收了400多亿美元,我们也没有意识到。 很多银行也很模糊,没有人质疑。 因为中央银行是这样规定的。”

以前也有存款人投诉银行减少5天利息的案件,但实际上银行对存款人多支付5天的利息,银行多收取贷款人的利息。 由于存款差益银行也在盈利,实际上损失最大的是获得融资的个人和公司。

孙建林认为,这是因为“利息计算天数”与“利息计算基数”的差异不明显。 天数是指银行计算利息时计算出的实际天数,一年为365天,闰年为366天。 利率基准是指银行在计算利息时用于明确年利率的基础天数。 每年基数可以使用365天也可以使用360天。

根据孙建林当时的复印件,根据国际惯例,利息计算天数和利息计算基数有以下组合方法。 第一,英国365/365法,利息计算天数和利息计算基数均以365天为一年,闰年变更为366/366。 二是大陆法,即360/360,利息计算天数以360天为1年,30天为1个月。 利息基数也以360天为一年。 闰年不变。 三是欧洲法,即365/360,利息计算天数以365天为一年,利息计算基数以360天为一年。 闰年改为366/360。

“计息天数惹争议银行每年多收5天贷款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中,月利率=年利率) 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人民银行2007年发布的《关于储蓄存款利息计算几个问题的解答》进一步显示,年利率除以360,而不是实际天数365或366。

也就是说,中国央行规定360天为利息计算基数,商业银行规定实际365天为利息计算天数。 孙建林表示,利息基数规定为一年360天。 这是因为,如果按每年365天的实际天数计算利息,银行每年无形中会向存款者多支付5天的存款利息,而向借款者多收取5天的贷款利息。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向央行查询上述规定,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一位股票银行高级人士分析说,中国之所以将利息计算基数定为360天,是因为以前用人工算盘计算时,整数360比365方便。 现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这个计算量完全不是问题,所以应该考虑将利息计算的基数改为365天,或者将全年的利息计算天数统一为360天,以实现利息计算的“基数”和“天数”的一致。

标题:“计息天数惹争议银行每年多收5天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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