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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康菲石油

 

资料显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企业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实体,是发生此次溢油事故的蓬莱19-3油田的作业者,承担着油田独立生产运营的责任。

2005年1月17日,蓬莱19-3油田二期及蓬莱25-6油田综合开发方案( odp )正式经我国政府批准列入国家要点项目之一。

在南海,康菲石油中国有限企业在中国第一个海上油田西江24-3于1994年开始生产。 一年后,第二油田西江30-2投产。 1997年,康菲石油中国有限企业开发西江24-3卫星油田( 24-1 )。 该油田的开发采用水平延伸钻井技术,曾创下一些世界钻井记录。 2005年西江油田日平均原油产量为72500桶。 自1994年投产以来,截至2005年12月31日,西江油田累计产量达到3.1亿桶。

““肇事者”康菲石油”

王斌说:“我们认定康菲企业是此次溢油事故的负责人,海洋部门只对污染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问题追究其责任,溢油的应急要求、处置、立案调查都与其进行比较。”

中国海监第二支队政委何建苗介绍,正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手续进行调查取证,康菲企业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处罚20万元。

“20万元是根据现行法律对这种最严重、程度最大的海洋污染事故的最高处罚。 ”王斌说。

但是,这是行政执法的惩罚。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和《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价技术指南》的规定,对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代表国家利益,对肇事者提出赔偿要求。

王斌表示,生态索赔案正在进行中,目前无法提供具体的索赔额,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测算,“相信远远超过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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