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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网快讯:为防止洗钱、现金结算、逃税、行贿等监管漏洞,国务院今天对购物卡设限,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不一次性重复购买1万元以上无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公司或个人,由发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

以下是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弁发〔〕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反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反腐败局

近年来,适应新闻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小额结算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根据发卡机构的不同可分为两类。 一种是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以在地区、领域、法人之间使用的多功能预付卡。 另一种是由商业公司发行,只在本公司或同一企业品牌的连锁商业公司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综合来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金的采用、便利公共支付、刺激费用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另外,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支出和取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格财政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次不重复买金额超一万元购物卡必需实名登记”

一、确定职责,加强管理

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行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主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确定部门职责,实行分类监管。 人民银行必须严格遵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 )的规定,加强对多功能预付卡发行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程,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功能预付卡,一经发现,以非法从事结算业务为基础进行调查。 对商业公司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抓紧制定领域标准,及时制定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一次不重复买金额超一万元购物卡必需实名登记”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止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逃税、行贿的比较有效的方法,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不一次性重复购买1万元以上无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公司或个人,由发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 二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 公司不一次性认购的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或者个人不一次性认购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不得采用银行转账的方法认购,采用现金。 使用转账方法购卡时,发卡机构应当逐一登记转账、转账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 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放制度。 无记名商业预付卡面额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额不超过5000元。

“一次不重复买金额超一万元购物卡必需实名登记”

严格收据和财务管理。 发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检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环节开具虚假发票、发卡公司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打击挪用预算资金、刷卡消费等行为。

(/S2 ) )三、坚决治理,防止贿赂,督促廉洁(/S2 ( ) )。

打击挂牌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对反腐廉洁事业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一环,必须进一步严厉取缔和打击。 根据《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关于清廉廉洁政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领取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 收到商业预付卡后未按规定及时提交的,按领取等量现金处置。 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厉查处。

“一次不重复买金额超一万元购物卡必需实名登记”

四、防范风险,保护权益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进一步完善事业机制。 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人收取的、顾客在未来支付中使用所需的预付资金不是发卡人所有的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或占有。 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保管预付金,并与银行签订存款管理协议,接受对银行备用金采用情况的监督。 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开设和录用多功能预付卡备用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一次不重复买金额超一万元购物卡必需实名登记”

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款、投诉、保密、回购、清算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止发卡机构无偿占有卡内的剩余价值,便于持卡人采用,记名式商业预付卡不得设立比较有效期,无记名式商业预付卡的比较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资金余额超过比较有效期的,发卡机构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辅助服务。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大力维护经费权益,严厉打击侵害顾客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出示相关经费,营造良好的经费环境。

“一次不重复买金额超一万元购物卡必需实名登记”

商业预付卡的管理部门多、情况多、复杂,规范维修的任务非常艰巨。 各有关部门要各自负责,建立商业预付卡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管理,形成合作力量。 到年底,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共同开展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促进检验的改善,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的快速发展。

 

标题:“一次不重复买金额超一万元购物卡必需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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