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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22日宣布,快速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定价规定》,明确规定5月1日起对商品房销售适用一系列定价,并确定收取公示代理收入和物业服务价款。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加收定价以外未明确记载的费用。 商品房售价在定价对外标明后,可以自行降价、折价销售,但加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控制部分城市房价暴涨的通知》文件要求,取得预售许可或现住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不得重复公开全部销售住房

快速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抓好《商品房销售定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业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 不实行定价规定、定价不规范或者利用定价进行商品房销售定价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必须查明情节严重的典型例子,示众。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上述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目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新闻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我们全国以3万人以上的价格监督着检查小组。 今后,组织专项商品房价格检查,确保上述政策的落实。 ”。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定价规定》的通知

改变价格〔〕54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快速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基本稳定价格总水平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坚决抑制部分城市房地产价格暴涨的通知》(国发( 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通知》)国发) 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1号)的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定价混乱、新闻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 我们委员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定价规定》。 现在打印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时,请立即向我们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涨价需重新申报”

附件:《商品房销售定价规定》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商品房明码标价销售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客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快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商品和服务定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 )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标明定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定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定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显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钱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定价的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商品房经营者执行定价和收款公示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取得预售许可并出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施定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价签、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并应当采取电子新闻屏、多媒体终端或者电脑查询等方法。 采用上述各种玩法决定定价时,定价副本必须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定价,应当做到定价整齐。 定价复印件真实确定,字迹清晰,醒目,显示在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上。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投标。 商社经营者必须按商社决定定价。 用建筑面积或套管内的建筑面积进行评价时,还必须标注建筑面积单价或套管内的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商品房许可或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不一次性重复公开所有商品房,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定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确定和标示下列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公司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开工年限、楼盘名称、位置、容积率、绿化率、停车位置的比例。

(二)楼板的建筑结构、装修情况及水、电、气、暖、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三)本期出售的住宅来源情况以及各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间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配的共享建筑面积。

(四)享受折扣和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复印件。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下列收款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理收入代为收钱的项目、收钱标准。 代办取钱,必须注明客户自愿选择。

(二)出售商品房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复印件、服务标准以及收款依据、收款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复印件。

第十二条对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确定并标示。 另外,如果要显示价格的话,必须显示所有已销售住宅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除标价外,不得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未注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广告推广涉及的价格新闻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识误导购房者,不得用虚假或者误导的标价方法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未依照本规定按定价和公示收钱或者利用定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载明商品和服务定价的规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注明定价的复印件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定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 / br// h /

标题:“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涨价需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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