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76字,读完约4分钟

当天晚上,证监会为落实新《证券法》第24条关于回购令的规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违法价格,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在深入研究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令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表示,诈骗发行令回购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时探索建立新《证券法》正式确立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也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对维护违法价格、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实施办法》规定,股票发行人在股票募集证明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制作严重虚假复印件,已经公开发行上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是负责任的控股股东;

《实施方法》的要点复印件如下。

发行人或者负责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的投资者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股票价格为回购价格。

发行人或者负责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回购价格的,应当遵守承诺。

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况,包括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的股票发行行为。

发行人或者负责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责令要求回购决定书的期限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在方案制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出回购申请并公告。

关于适用的证券品种,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

关于适用的板块,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学创板、创业板等板块,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板块、中小板等。

《实施办法》共15条,主要包括以下复印件。

个是决定适用范围。 股票发行人对股票募集证明等证券发行文件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制作严重虚假复印件,已经公开发行上市的,证监会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责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

个是决定回购对象范围。 回购对象是在此次诈骗发行至诈骗发行上市暴露日或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也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实施办法》还规定,负责发行欺诈的发行人董鉴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承包销售的证券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及购买股票时明知存在欺诈发行的投资者,不得属于回购对象

“重磅:再出重拳严惩欺诈发行上市,证监会将责令发行人或责任股东回购股票!”

个是确定回购价格。 发行人或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的投资者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时,以股票价格为回购价格。

四、确定回购程序和方法。 发行人或者负责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被责令要求回购决定书的期限内制定回购方案,并在方案制定后5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出回购申请公告,开始回购业务。

五、确定证监会下令回购的决策必须经过主要负责人的批准。

为了落实新证券法第24条关于回购令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违法价格,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在深入研究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 在制度设计中,《实施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大致内容。

个是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责令回购制度的最初目的是,在欺诈发行案件中,为受损投资者提供民事诉讼程序以外的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 对因投资者责令回购而未能弥补的其他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法要求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个是实用性。 考虑到回购命令是一种新的制度,国外借鉴的经验也很少。 因为该《实施办法》在那些情况下适用回购令措施,没有具体规定在那些情况下不适用。 证监会出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考虑,根据诈骗发行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决定,确保回购决定切实可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个是提高违法价格。 通过剥夺责任主体的不当利润,强制支付相应的经济代价,在一定情况下造成超过不当利润的经济损失,提高其违法价格,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起到威慑和警告作用,最终发行欺诈

 

标题:“重磅:再出重拳严惩欺诈发行上市,证监会将责令发行人或责任股东回购股票!”

地址:http://www.vsunglobal.com/vsgnzx/12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