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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上新闻报道,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楼市调控的新

《实施意见》指出,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号) ),采取以居住为中心、以市民支出为中心、以普通商品住宅为中心的大体情况下,税收、信用、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中,上海市政府坚决贯彻国家和本市各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切实控制在合理水平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搬迁住房的“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 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尽保”。 个人购买后转卖交易不满5年的住宅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地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实施房地产税征税试点暂行办法》,健全市和区(县)房地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房地产新闻管理平台,加强政策推进和征管 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用地等年供应地规划管理,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 年度计划确定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地规模、供应地时机等复印件,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覆盖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房用地年供应总量的70%以上。

“上海出台沪九条强化房地产调控 上海户籍家庭限购两套房”

《实施意见》还规定,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起头两年内本市累计可提供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说明或社会保险(城市社会保险)缴纳说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1套住房)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房 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市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目标,新设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履行实际责任,积极推进。 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的年度审查,如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计划目标未能实现的,应当进行协商,直到追究责任。

“上海出台沪九条强化房地产调控 上海户籍家庭限购两套房”

另外,《实施意见》指出,信息媒体要加强舆论传播和正面引导,重点推进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推进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合理支出。 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附:《实施意见》全文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公厅发行〔〕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员会、事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已市政府同意,特此印制分发。 请认真听从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号) ),采取以居住为中心、以市民支出为中心、以普通商品住宅为中心的大体情况下,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在许多管理下, 逐步处理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快速发展,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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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决贯彻国家和本市各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地产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本市经济快速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明确了新建住房的年价格管理目标,并于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搬迁住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尽保”。 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申请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的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赁转换新机制。 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开工建设和采购年产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的保障性住房。 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区危险旧房屋改造。 为了加大保障性住房的采购力度,必须新建商品住房地块5%以上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 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完成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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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购买不满5年的住房进行转售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 34号) )的规定,按销售价格明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收率,抓紧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要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核定。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不动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税务、财政、住房保障住房管理、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应用房地产价格判断技术加强住房交易税收征管试点和宣传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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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地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市和区(县)房地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新闻管理平台,加强政策推进和征收管理。

五、居民家庭从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差别化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违约行为。

六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用地等年供应地规划管理,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 年度计划确定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地规模、供应地时机等复印件,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覆盖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房用地年供应总量的70%以上。 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严厉取缔。 并且,今年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大体不低于前两年平均实际供应量,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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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处置闲置土地,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 严厉取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 ),任何方法都不得转让土地和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起头两年内可向本市累计提供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说明或社会保险(城市社会保险)缴纳说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1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房) 对本市已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年内本市累计无法提供1套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说明或社会保险(城市社会保险)缴纳说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中止在本市出售。 违反规定购房的,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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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市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履行实务职责,积极推进。 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的年度审查,如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计划目标未能实现的,应当进行协商,直到追究责任。

九、信息媒体要加强舆论传播和正面招商,重点推进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推进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吸引居民合理支出。 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

 

标题:“上海出台沪九条强化房地产调控 上海户籍家庭限购两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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