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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媒体今天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等三类机构试行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市的通知》。 通知指出,从8月16日起,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将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对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等3种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市进行试点。

附: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市考试的通知

银发〔〕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 中国银行( 3.47、-0.01、-0.29%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企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

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市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

参加跨境服务贸易试点的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市,适用本通知有关规定。

二、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市的人民币资金,应当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人民币投资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

三、境外央行进入银行间债市,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机构基本情况证明;

(二)人民币资金来源和规模的证明

(三)投资额及计划书;

(四)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港澳人民币清算银行和境外参与银行进入银行间债市,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述(一)至)五)项载明的相关资料;

(二)与国内代理银行签订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如有);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登记文件或者本国)监督机关批准设立的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签名人比较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证明;

(六)最近三年经鉴定的财务报表。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境外机构可以在批准的额度内以银行间债市从事债券投资业务,具体办法如下:

(一)境外央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银行可以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市结算代理人交易和结算债券。 也可以直接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申请开设债券账户,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债券交易网络手续。

(二)境外参与银行应当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市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六、境外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设人民币特别账户,纳入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门用于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每个境外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特别账户,但开立人民币特别账户必须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许可证,由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审批。

“央行:试点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外债统计监测义务,及时、准确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境外机构资金汇出等情况的报告。

七、境外机构不得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方进行债券交易。

八、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市从事债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市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九、受托代理海外机构债券交易和结算的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应当做好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市交易结算行为的一线监测工作,并每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有关情况,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如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十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做好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市交易结算等行为的自律管理工作。

十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分别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实施。

十三、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处理加入银行间债市有关事项时,应当采用中文。 中文复印件与外文复印件不一致的,以中文复印件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将本通知转发给本辖区内具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10年8月16日

(据中央银行称)。

标题:“央行:试点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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