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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获悉,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发改委、央行、银监会拟联合下发文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的清理工作更具操作性 目前,该文件正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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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列入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企业是指,截至2009年6月30日,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等注入财政资金、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为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资融资功能,具有独立公司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例如,投资企业建设、开发企业建设、开发企业投资、控股企业投资、快速成长企业投资、投资集团企业、国有资产运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交通投资企业等领域的投资企业。

“四部委拟出台地方融资平台清理细则”

意见征稿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12月31日前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意见征集稿确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企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全额注入资本金。 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企业。

国务院《通知》规定,对还款来源最依赖财政资金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不得继续融资平台企业融资。 但是,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允许对这类建设项目继续执行既定的融资计划。

意见征集稿还规定,对于融资平台企业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债务人不能偿还全部债务的,债权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征集稿称,最依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关和财政资金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者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也不得约定偿还债务等。 / br// h /

标题:“四部委拟出台地方融资平台清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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