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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网站6月24日消息,近日,证监会依法对汪耀元、汪瑛琤内幕交易“健康元”的股权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共计36亿多元。

这个数字创造了a股涉及单一股的行政罚单记录!

照片来源:照片网

根据证监会以前发布的处罚决定书,王耀元,男,1958年3月出生汪瑛琤,女,1984年2月出生,两人为父女关系,地址均为上海市龙溪路。

在内幕新闻敏感期,汪耀元、汪瑛瑛控采用“汪耀元”、“汪瑛瑛”、“沈某蓉”等12个自然人口账户和四川信托有限企业-宏胜五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胜五号) )等9个机构账户,年 截至目前,认购“健康元”的认购金额为10.09亿元,卖出1381.3053万股,卖出金额为1.85亿元,期间认购7481.8832万股,净认购金额为8.24亿元。 据计算,涉案账户在本案内幕新闻敏感期认购“健康元”的利润为9.06亿元。

“36亿元!证监会开出创纪录罚单,这对父女内幕交易细节被曝光”

证监会认定汪耀元在内幕新闻敏感期与内幕新闻工作者欧某平、朱某国有联系、接触,将与女儿汪瑛瑛共同办理“汪耀元”、“汪瑛”、“沈某蓉”等21个账户,于2003年3月16日? 购买欲望非常强烈,“汪耀元、汪瑛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记载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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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表示,本案是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后,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并移送我所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我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后依法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关工作,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嫌疑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8号)履行职责。 多次以追究刑事责任为优先,对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嫌疑线索,优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多次依法严厉取缔,由公安和司法机关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移送我管辖的案件, 依法解决,其中,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坚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免过度处罚相当、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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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安置决定,在国务院金融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贯彻执行新证券法,长期重复“严厉”执法主体的基调,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与公安司法机关合作,建立自律管理、日常监管、检查处罚、刑事责任追究、集体诉讼和民事赔偿有机结合、权威高效、立体多元的资本市场执法体系,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手段提高违法违规价格,增强资本市场中枢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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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汪耀元,男,1958年3月出生,地址:上海市龙溪路。

汪瑛,女,1984年2月出生,地址:上海市龙溪路。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对汪耀元、汪瑛内幕交易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企业) )的股份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

王耀元、王瑛瑛明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内幕新闻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年末,健康元实际控制人朱某国拟减持鸿信行有限企业(健康元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鸿信行)所持健康元股份,并邀请健康元企业董秘邱某丰咨询减持相关政策和方法。 年2月中上旬,欧某平向朱某国表示将减少健康元的股份。 考虑到腾讯企业的影响很大,朱某国于年2、3月向马某腾提出希望腾讯企业加入健康元,马某腾同意在香港投资企业的帮助下受让健康元的部分股份。 期间,欧某平也曾与马某腾交换信息,帮助朱某国减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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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下午,朱某国与欧某平在香港见面时,以信息表示鸿信行拟减持健康元股。 会谈中,朱某国发出微信,咨询邱某丰鸿信行减持后,资金汇到香港的问题。

3月24日晚,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在香港集会,同意欧某平、马某腾参与鸿信行减持健康元股,马某腾委托欧某平进行具体操作。 之后到4月1日,欧某平与朱某国协商了鸿信行整体减持的框架方案。 包括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法等。

4月1日下午3时,朱某国微信通知邱某丰,鸿信行明确减持健康元股份。 经过申请,健康元企业的股票从4月2日开始停牌。

年4月4日,健康元发布《关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转让本公司股份等意向的公告》,明确了转让鸿信行所持健康元股份的意向和转让鸿信行股东所持鸿信行企业所有已发行权益的意向。 具体来说,鸿信行对石某、高某、唐某分别以13元/股的价格持有健康元2.59%、4.40%、4.40%的鸿信行股东所持鸿信行所有股份的妙枫有限企业(欧某平实效支配)、advance data serval 欧某平、马某腾通过鸿信行间接持有健康元7,439.184万股,占健康元总股本的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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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鸿信行在股份转让前持有健康元16.46%的股份。 上述鸿信行减持及股权转让的消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企业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企业的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事项。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75条第2款第2项,上述消息中马姓腾受让鸿信行股份间接进入健康元的一些事项,在公告后引起市场关注,对健康元股价的影响印证了这一消息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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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情况,本案的内幕消息——鸿信行减持和股权转让消息形成时间不晚于去年3月14日,于4月4日公布。 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等作为相关当事人,参与了减持若干事项的动议、策划,是内幕新闻的知情人。

二、汪耀元、汪瑛琤内幕交易“健康元”

汪耀元,汪瑛瑛系父女关系。 在内幕新闻敏感期,汪耀元、汪瑛瑛通过“汪耀元”、“汪瑛元”、“沈某蓉”等21个账户大量购买“健康元”,共获利906,362,681.39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汪耀元、汪瑛控制账户的录用情况;

在内幕新闻敏感期,汪耀元、汪瑛瑛控先后采用“汪耀元”、“汪瑛”、“沈某蓉”等12个自然人口账户和四川信托有限企业-宏胜五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胜五号)等9个机构账户。 具体情况如下。

“汪耀元”账户于年12月15日在国海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开设。

“沈某蓉”共有两个账户,分别于年3月6日、年11月11日在东北证券上海永嘉路营业部开户。 某蓉系汪耀原妻,汪瑛琤母。

“汪瑛”账户共有两个,分别于年1月13日、年9月15日在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徐汇区上中西路营业部开设。

“吴某娜”账户于去年2月20日在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设。 吴某娜是上海新富汇餐饮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新富汇餐饮)的员工。 该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款管理银行账户与汪耀元、汪瑛琤等其他相关账户以及汪耀元管理的上海好心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有限企业)、新富汇餐饮企业等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资金主要是汪耀元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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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账户于年9月1日在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设。 汪某系汪耀元的侄女。 该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款银行账户与汪耀元、汪瑛瑛等其他相关账户以及汪耀元管理的房地产等企业账户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部分资金直接来自汪耀元、汪瑛瑛账户。

“时某莲”账户于年9月23日在光大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开设。 该账户的资金主要来自汪耀元及其管理的账户。

“谢某康”账户于年9月25日在光大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开设。 该账户的资金主要来自汪耀元及其管理的账户。

“周某平”账户于年12月9日在华鑫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开设。 周某平系新富汇餐饮企业员工,汪耀元司机。 这个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汪耀元、汪瑛。

“田某华”账户于去年3月10日在安信证券上海江宁路营业部开设。 这个账户的部分资金来源于汪耀元。

“李某铉”账户于去年3月12日在国泰君安证券总部开设。 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汪瑛。

四川信托-宏胜五号于年8月29日在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设。 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通常委托人是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胜六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胜六号)于年8月30日在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设。 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通常委托人是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胜十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胜十一号)于年4月11日在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设。 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通常委托人是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胜三十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胜三十二号)于年8月4日在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设。 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通常委托人是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胜6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胜6号)于年8月11日在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设。 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通常委托人是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胜10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胜10号)于年10月20日在华鑫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开设。 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通常委托人是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胜20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胜20号)于年1月19日在华鑫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开设。 该信托计划的设立资金来自汪耀元银行账户,通常委托人是胡某五、汪耀元的姐夫。

宏信证券-光大银行-宏信证券宝盛5号集合理财计划(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宝盛5号) (于年3月27日在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设。 这个资源管理计划是汪耀元出资设立的,通常委托人是汪耀元。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企业-睿金-汇胜通24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睿金-汇胜通24号) (于年10月14日在财达证券上海浦东大道营业部开设。 该信托计划的设立资金来自王耀元银行账户,通常委托刘某,是新富汇餐饮企业的员工。

相关证券交易资料显示,上述涉案账户的交易终端新闻高度一致。

(二)涉案账户交易“健康元”的情况;

在内幕新闻敏感期,涉案账户自去年3月16日起大量买入“健康元”,至4月1日共买入88,631,885股,买入金额为1,008,537,292.86元,卖出13,813,053股。

(三)交易特征

除“汪瑛瑛瑛”、“谢某康”账户外,其他相关账户均为内部新闻敏感期内首次买入“健康元”,买入金额巨大,且普遍存在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交易的“健康元”,因此买入意愿非常强烈,因

(四)当事人对交易动机的解释;

根据汪耀元和汪瑛琤笔录,购买“健康元”取决于自己的决定。 在内幕新闻敏感期之前,汪瑛瑛已经聘用过谢某康及其本人口账户购买“健康元”。 到了年3月,健康元发表了股权激励方案,准备给员工股权激励,汪瑛认为这一消息是利好。 3月25日,上证报和中证报推荐健康元,健康元被认为有环境保护法的好处,此后王瑛瑛继续增加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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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内部情报人员的联系、接触情况

内幕新闻敏感期间,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了五次。 具体日期为年3月14日、15日、17日、21日、25日。

年3月14日下午,朱某国与欧某平在香港协商减收鸿信行时,汪耀元也在香港与欧某平通话。

3月24日晚,朱某国、欧某和马某腾在香港参加众安保险融资成功酒会,就鸿信行减持达成协议时,汪耀元也应邀参加酒会,会见了朱某国、欧某和马某腾等人。

以上事实有健康元公告和相关情况证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咨询笔录、通话记录、电子设备取证新闻、收益计算结果等证据说明,足以认定。

汪耀元在内幕新闻敏感期与内幕新闻相关人员欧某平、朱某国有联系、接触,与女儿汪瑛瑛共同录用“汪耀元”、“汪瑛”、“沈某蓉”等21个账户,于年3月16日至4月1日期间健康康 其购买表示:“汪耀元、汪瑛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记载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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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内幕新闻的形成时间必须是年4月1日,即减息率、交易主体、转让价格等重要新闻达成初步意向的日子。

第二,汪耀元主张,他不是内幕新闻的知情人,他没有非法获得内幕新闻。 根据朱某国、马某腾、欧某平等笔录,各方与汪耀元之间在内幕新闻敏感期并未表现出健康元减持的内幕消息,仅汪耀元与欧某平之间年3月的5次通话,欧某平就向汪耀元传播内幕消息是不恰当的。

第三,汪耀元主张,“汪耀元”账户及其宏信证券和四川信托的6个信托账户都是汪耀元操作的。 汪耀元本人没有操作相关账户,交易“健康元”是汪耀元的个人行为,与汪耀元无关。 汪耀元没有和前妻沈某蓉、女儿汪瑛瑛一起居住和生活,长期没有交流,在内幕新闻敏感期没有和汪瑛交流过内幕新闻,不知道汪瑛的交易“健康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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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汪瑛瑛从年初开始操纵“汪耀元”、“沈某蓉”、“汪瑛瑛”、“谢某康”、“时某莲”、“周某平”等自然人口账户和四川信托-宏战胜五号、六号、十一号、三十二号,四川信托-黄金排名第6。

第五,汪瑛在内幕新闻敏感期没有和内幕新闻的相关人员联系、接触过,也没有和汪耀元交流过“健康元”的新闻,没有非法获取过内幕新闻,而是购买了“健康元” 一是其长期从事证券交易,具有研究判断企业股票走势的能力和经验;二是从当年下半年开始长期大量持有健康元股票,交易时间与敏感期没有高度一致。 3年3月3日,健康元涨停,公布了股权激励的重大利好。 3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推荐健康元股票的复印件,为购买“健康元”提供了正当新闻来源; 四、汪瑛瑛去年10月首次购买了“健康元”。 在年4月之前,不是单方面买入,而是有卖出和买入,其操作方法符合本人一贯的大量买入、长期持有的交易习性,不存在明显的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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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讨论,我同意当事人关于“胡某五”账户控制关系的申辩意见,但不采用其他申辩主张。 理由如下。

第一,认定内幕新闻的形成不晚于去年3月14日。 影响内幕新闻形成的动议、计划时期,应当认定为内幕新闻形成之时。 在本案中,内幕消息由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联合策划形成。 综合有关人员陈述和客观证据,年2、3月,健康元实际控制人朱某国就减持健康元股份及马姓腾入股一事与欧某平、马姓腾进行了信息表态,欧某平、马姓腾同意至3月14日受让部分股份, 据此,当事人提出的内幕新闻于年4月1日形成的主张不再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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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书面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账户被王耀元、王瑛琤父女录用。 首先,根据交易终端的新闻、资金来源及身份相关等证据,在内部新闻敏感期间,“汪某”、“吴某娜”、“田某华”、“李某闵”等4个自然人口账户被汪耀元、汪琤认定暂缓录用。 其次,四川信托-金胜20号、睿金-汇胜通24号等信托计划的名义委托人胡某五、刘某和汪耀元是亲属或雇佣关系,其资金实际来自汪耀元,且账户交易终端新闻与其他相关账户重合,内幕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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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汪耀元、汪瑛琤的笔录显示,“汪耀元”、“沈某蓉”、“汪瑛琤”、“谢某康”、“时某莲”、“周某平”等账户的资金和汪耀元设立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汪耀元的股权投资所得,是其家庭的共同财产。 汪耀元作为资金提供者和权益的归属者,账户的管理关系不以直接操作账户为前提。 另外,鉴于本案交易的“健康元”金额巨大(认购金额合计10.08亿元,认购金额合计8.24亿元),汪耀元曾表示让汪瑛管理银行、证券账户,但完全不参与账户交易的决定,即使询问交易情况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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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关联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理由和正当新闻来源。 一是当事人想买“健康元”的意愿非常强烈。 在内幕新闻敏感期,当事人认购“健康元”8863万股,认购金额共计10.08亿元,净认购额7482万股,净认购额共计8.24亿元,交易金额巨大,以认购为主。 相关期间购买的“健康元”数量与当年10月购买的482.36万股相比扩大了十几倍。 当事人对事件期间有买卖以及在敏感期之前交易“健康元”的申辩意见不足以否定异常。 二是关联账户“健康元”的购买时间与汪耀元和内幕新闻工作者的联系、接触时间高度一致。 例如,3月14日下午,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57秒,3月15日下午,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9分13秒,3月16日,涉案账户持续大量买入健康元股票。 3月25日上午,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2分20秒,随后相关账户更高买入。 关于当事人有股票交易的经验和研究能力,由于期待健康元企业基本面、年3月3日健康元公告策划股权激励计划、3月25日相关媒体发表了期待健康元股票的文案等原因,综上所述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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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综合以上情况,汪耀元、汪耀元在内幕新闻敏感期内与内幕新闻相关人员欧某平、朱某国有通信联系接触,有获取内幕新闻的渠道。 另外,综合整个事件的事实、证据,汪耀元、汪瑛瑛无法对前述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作出合理的证明,也无法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交易。 我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没收王耀元、王瑛瑛违法所得906、362、681.39元,并处2,719、088、044.1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0189800000162直接从该银行缴纳国库。 当事人还应当将填写当事人姓名的支付证明复印件送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局备案。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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