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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表实施意见,支持出口产品转为国内销售。

提出意见,加快进入国内销售市场。 年底前,对按照出口目的地国家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符合我国强制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受疫情影响转为国内销售的,由公司作出相关书面承诺,允许按自适应性声明的方法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外贸公司应当对出口用国内销售产品上贴的中文和外语标签、标识的一致性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鼓励外贸公司网上销售”

意见还指出,外贸公司要准确对接国内市场的成本上涨诉求,发挥质量、研发等特点,应用大数据、工业网络等技术,通过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开发适合市场的内销产品,并自主创新 鼓励外贸公司完全利用网上销售、直播带货、场景体验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网上融合快速发展。

在支援方面,有意见认为要切实进行融资服务和支援。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出口产品国内销售提供金融支持,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结合实际国内销售保险项目下的保单融资业务,加强流动性资金贷款等经营周转类信用支持。

意见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为国内销售的意见

国辩发〔〕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防控肺炎疫情和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事业的决策部署,切实完成“六稳定”事业、“六保”任务,鼓励公司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公司开拓国内市场,渡过难关,走出困境,走出困境。

一、工作大致情况

发挥政府诱惑作用,支持出口产品向国内销售转型,缓解外贸公司困境,确保产业链供应链顺利运转,稳定外贸基本局面。 发挥企业广告主体作用,重复市场化运营,鼓励外贸公司扩大销售渠道,促进国内费用质量的提高。 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应因地制宜推进出口产品向国内销售业务的转化,重点扶持本地区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外贸公司和中小微型外贸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鼓励外贸公司网上销售”

二、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一)加快进入国内销售市场。 年底前,对按照出口目的地国家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符合我国强制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受疫情影响转为国内销售的,由公司作出相关书面承诺,允许按自适应性声明的方法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外贸公司应当对出口用国内销售产品上贴的中文和外语标签、标识的一致性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鼓励外贸公司网上销售”

出口内销产品涉及强制产品认证( ccc认证)的,应当依法取得强制产品认证证书。 继续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简化出口到国内销售的产品认证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简化公司的纳税手续。

(二)促进“同线同标同质”的快速发展。 支持公司快速发展“同一线同一标准同质”(以下称“三同”)产品。 也就是说,有助于在同一条生产线上按照同样的标准、同样的质量要求生产出口和内销都可以的产品,降低公司的价值成本,实现内销的转型。 将“三同”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常规消费品、工业品行业。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新闻部、商务部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开通国内产销审批快速通道。 加快完善的“三同”公共新闻服务平台的功能。 开展“三同”产品推广宣传活动,知名度和影响较大。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鼓励外贸公司网上销售”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障。 外贸公司与品牌商协商,支持国内销售产品出口的知识产权授权,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注册。 加强对外贸公司知识产权运用的指导和服务。

三、多渠道支持向国内销售转移

(四)建立面向国内的平台。 鼓励外贸公司对接EC平台,依托各类网上购物节,设立外贸产品专区。 在满足国内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引诱主要步行街组织开展出口产品向国内销售转化专项行动。 组织各地大型商业公司和外贸公司直接订货,设立外贸销售产品的专区、专柜。 组织国内采购商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购买外贸产品。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鼓励外贸公司网上销售”

(五)发挥比较有效的投资拉动作用。 要点结合各地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项目“两新一重”)的建设需要,将符合条件的出口产品转为国内销售,帮助公司融入投资项目产业链。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外贸公司积极加强链条,推进链条协同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着力技术和技术升级改造,参与工业和通信业重要项目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鼓励外贸公司网上销售”

(六)准确的对接费用诉求。 让外贸公司精准对接国内市场的成本增长诉求,发挥质量、研发等特点,应用大数据、工业网络等技术,通过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打造适合市场的内销产品,打造自有品牌 鼓励外贸公司完全利用网上销售、直播带货、场景体验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网上融合快速发展。

四、加大支持力度

(七)提高向国内销售转换的便利性。 对符合条件可以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公司,在不超过手册比较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的前提下,每月提前15天申报,调整为最晚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

(八)做好融资服务和支持。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出口产品国内销售提供金融支持,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结合实际国内销售保险项目下的保单融资工作,加强流动性资金贷款等经营周转类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库存、机械设备、仓单、订单等质押融资,

(九)加强保险支持。 支持保险企业加大对出口产品转为国内销售的保障力度,提供多样化的保险服务。

(十)加强资金援助。 充分利用外贸贸易快速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出口到国内销售的相关业务培训、促销、新闻服务等,支持外贸公司参加网上国内销售展销会。

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出口产品向国内销售的转变。 各地方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比较配套的措施。 商务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具体的就业方案,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总结和宣传经验良好的方法。 要营造吸引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报道,支持出口产品向国内销售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市场空之间的扩大,促进公平竞争。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鼓励外贸公司网上销售”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鼓励外贸公司网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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