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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意见稿)。 意见指出,1每户个人无担保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后一次也不重复还款的,授信期限不得超过1年(/s2/)。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网络贷款的区域、领域、品种等,明确一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信用限额的上限。 对于期限超过1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重新判断并批准与该贷款对应的信用。

“银保监会:网络花费贷款个体授信不超20万元;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炒股等;不得委托暴力催收机构催收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记录的第三方机构清算贷款。 商业银行应当确定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不得清算与贷款无关的第三方。 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中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融资资格的机构共同出资发行网络融资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本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行融资的管理机制,并在合作协议中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业银行应当对出资的贷款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和信用审批,并对贷款后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无放贷业务资格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也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格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银保监会:网络花费贷款个体授信不超20万元;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炒股等;不得委托暴力催收机构催收贷款”

商业银行使用较为有效的技术手段,保障借款人的数据安全,确保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合作机构之间的数据传输、合同签订、交易记录等各个环节的数据机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定期进行数据

意见指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住房和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的股票、债券、期货、衍生品、理财产品等的投资[/s2/]。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银保监会:网络花费贷款个体授信不超20万元;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炒股等;不得委托暴力催收机构催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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