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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于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为培养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会议指出,培育市场主体,对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关重要。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近年来,通过推进商事制度等改革,市场主体数量在“十二五”期间增加了6000多万户,增强了经济活力和韧性,促进了大量就业,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将较为有效的方法提升为制度规范,特别需要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这一基础性制度。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法治保障。 草案综合了已经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登记管理作了统一规定。 第一,(1)提高注册的便利性。 推进当场进行、一次进行、限定时间进行、在线进行、异地进行等。 登记机关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 电子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简化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 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政务新闻共享平台取得的相关情况,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不得一次又一次地向申请人反复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 )3)为了推进“注销难”的处理,市场主体确定未发生或者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应缴纳的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规定公示时,采取简易程序注销 4 )为了降低市场主体的维持价格,设立停业制度。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问题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并在一定期限内停业向登记机关申报,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五)确定诚信和监管要求。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比较有效性负责,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情况。 登记时提交虚假资料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对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法登记若干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六)确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增强处罚对比性,吊销情节严重的营业执照,诚实守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国务院常务会议: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关重要”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一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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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常务会议: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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