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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公开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追加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意见指出,将为系统性重要银行建立追加资本、追加杠杆率、流动性、大宗风险暴露等追加监管指标体系。 为了鼓励银行降低系统性风险,不引发道德风险,系统性重要性银行第一集团至第五集团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1.5%的追加资本要求。

“央行、银保监会发布重要通知,事关全部系统重要性银行,新闻量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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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系统重要性银行追加监管规定(试行)

(意见征集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确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完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判断方法》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

第三条【实务体制】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系统重要银行的基本规则、监控拆解并监督管理,必要时责令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系统重要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提出附加监管要求,牵头银保监会等机构组成危机管理小组,组织审批体系重要性银行恢复和处置计划,开展处置可行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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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提出的追加监管要求不能代替银保监会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二章追加监督管理要求

第四条【追加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应当满足一定的追加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应当满足。

系统重要银行分为5组,第1至第5组内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1.5%的追加资本要求。 如果是银行,且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银行,如果附加资本的要求不重叠,那么使用哪家比较贵,大体上是明确的。

附加资本要求必须在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后,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发生变化而集团上升后,于完善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 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发生变化导致集团下降时,立即适用新的要求。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风险变化和银领域快速发展实际调整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的要求,可以经国务院金融稳步发展委员会审议实施。

第五条【资本约束机制】体系重要性银行应当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高资本内在积累能力,切实发挥资本对业务快速发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整体资本监管框架下,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业务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定期全面判断其资本状况,并对压力状况下银行可能出现的资本缺口进行前瞻性、对比判断,判断结果符合资本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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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追加杠杆率要求】体系重要性银行应当在满足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满足追加杠杆率的要求。 追加杠杆率的要求为其追加资本要求的50%,由一级资本满足。

额外的杠杆率要求必须在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后,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发生变化而集团上升后,于自然年度调整后的1月1日满足。 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发生变化导致集团下降时,立即适用新的要求。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风险变化和银领域快速发展实际调整对系统性重要性银行附加杠杆率的要求,可以经国务院金融稳步发展委员会审议实施。

第七条【流动性和大宗风险暴露要求】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根据对实质性风险的评估,判断高分群系统重要银行的流动性和大宗风险暴露,并根据判断结果提出追加监管要求,报国务院金融稳步发展委员会审议实施。

第三章恢复和处置计划

第八条【目标与流程】恢复计划详细证明银行在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如何通过实施该计划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处置计划详细证明了银行在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实施该方案进行安全、迅速、比较有效的处置,保障重要的业务和服务不中断,不引发系统性风险。

首次进入系统重要银行名单的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经营优势、风险和管理情况,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要求,制定集团级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并于明年8月底前提交危机管理小组审查。 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更新恢复计划,每两年更新一次处置计划,到8月底提交危机管理小组,同时内外部经营环境、风险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按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要求更新。 危机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恢复和处置计划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 恢复和处置计划不被批准的,系统重要银行应当根据要求在危机管理小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重新提交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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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恢复计划】在系统重要银行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出现问题或已经出现问题等压力情况下,符合预设触发条件的,系统重要银行启动恢复计划,及时补充资本和流动性,化解危机 恢复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一)恢复机关概要、计划治理框架和职责划分;。

(二)关键功能和核心业务、关键共享服务和关键实体的识别、风险行业和薄弱环节。

(三)恢复措施的触发机制,如触发指标的定义和设定等。

(四)压力情景的设计、分解及各情景下的措施是比较有效的检验。

(五)银行面临资本不足或流动性困难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具体执行方案。 这包括安排自救资金、出售资产、补充资本、暂停或限制红利、压缩经营价格、保护顾客权益的方案等。

(六)银行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作出报告和信息表达战略等安排。

(七)银行实施处理恢复计划障碍和障碍的措施。

第十条【处置计划】处置计划应当立足于机构自助,实行自助资金来源和制度安排,采用内部救济模式,落实股东和债权人的风险解除和损失负担责任。 具体的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机关简介、处置计划治理框架和职责划分。

(二)关键功能和核心业务、关键共享服务和关键实体的识别。

(三)包括拆除处置战略、拆除权力和处置工具、收购和承担、过桥银行、经营中的救助等。

(四)处置措施的触发机制。

(五)处置措施和方案。 包括内部财务救济、业务转让、部分或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转让等安排。

(六)保障处置较为有效的扶持性拆解,如处置资金计划和来源、评估能力、关键服务持续运营计划、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持续接入计划、客户权益保护计划等。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具备充足的资本和债务工具,增强吸收总损失的能力,在经营困难时通过减记或转换的方法吸收损失,实现有序处置。

(七)与国内外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新闻共享、信息表达战略等。

(八)处置实施拆除和处理障碍的计划措施。

(九)处置时的损失吸收时间表。

(十)更换负责任的管理层等相关人员。

第11条【处置可能性判断】危机管理小组在银行提出处置计划后12个月内进行处置可能性判断,确保处置计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根据判断情况完善处置框架。 系统重要性银行发生合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危机管理小组应及时判断其处置可能性的变化情况。 银行退出系统重要银行列表时,将不再进行可处置性判断。 判断可处置性至少应包括以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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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置计划相关的处置权力和处置工具是否合法可行。

(二)确定处置资金的来源和资金安排是否充分。

(三)银行重要职能的识别方法是否合理。

(四)关键功能和关键共享服务是否作出合理安排,保证处置过程中的持续运行。

(五)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能否持续进入,以免重要功能中断。

(六)银行组织框架和管理新闻系统能否支持处置。

(七)处置中的部门间合作和新闻共享安排是否可行。

(八)处分影响性分解,包括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对金融基础设施的影响、对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行为的影响、对其他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对顾客合法权益的影响。

第十二条【危机管理小组】危机管理小组的职责如下,但不限于此。

(一)定期审查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确保恢复和处置计划与其系统的重要性一致,比较有效和可操作。

(二)定期进行处置可行性判断,使银行的组织结构、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能够比较有效地支持处置行动的开展。

第四章慎重监督

第十三条【新闻申请与披露】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执行以人民银行为中心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并根据要求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年度业务快速发展计划、信贷计划和利润计划、压力测试报告和其他资料。 每年必须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提交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其中包括银行风险状况全面拆解、风险防范体系比较有效性判断、资产质量报告、改善风险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新闻。 及时向危机管理小组提交审查恢复处置计划,确认开展处置可行性判断所需的相关情况,确保自身的管理新闻系统迅速全面满足相关情况报送要求。 发生合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提交相关重大变化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等影响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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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重要银行应当每季通过银行网站或季度报告披露追加资本、追加杠杆率、流动性、大宗风险暴露等追加监管要求满足情况。 公布时间必须是每季度一个月后。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披露的,系统重要银行应当提前至少15项业务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申请迟延。

第十四条【风险数据+总和风险报告】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全面梳理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行业和薄弱环节,建立覆盖整个实质性风险行业的风险数据+总和风险报告体系。 风险数据的汇总,风险数据的定义、收集和解决必须真正反映银行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客观衡量风险调整后的经营绩效,确保满足风险报告的需要。 银行将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明确、完整地向董事会、高管层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报告基于规范的报告渠道和程序。 该系统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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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集团层面建立风险数据+风险报告体系的治理框架,确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与集团整体治理框架的匹配,保证适当的资源配置。

(二)在集团层面加强新闻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数据结构,建立细分的数据分类体系和数据词典,健全各业务的条纹、法人机构、各类资产、各领域和地区风险敞口和潜在风险的数据库。

(三)提高数据和总和分类的自动化程度,确保整个集团所有风险数据总和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能够满足正常、压力、危机情况下的定期、暂时性或突发性的数据诉求。

(四)风险报告复印件要适应集团整体的经营优势、多而杂、关联度等,准确反映各类实质性风险的实际情况和快速发展趋势,风险报告的频率要尽快根据风险变化进行调整,适应压力或危机的程度

第十五条【企业治理】银行列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后,由董事会承担相关业务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推动系统重要银行按时满足额外的监管要求并承担最终责任。

(二)制定比较有效的资本计划,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定期进行考核判断,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三)负责审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中组新闻的准确性、比较的有效性和操作性负最终责任。

(四)审查通过集团风险数据+总和风险报告框架,确保充分的资源支持,定期听取专题报告,充分了解和掌握风险数据+总和风险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银行报送披露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判断指标、统计报告及其他资料真实、可靠。

(五)推动系统重要银行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提出的风险提示和改善要求,并承担最终责任。

高级管理层成立以行长为领导的专业指导工作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并表监管】人民银行加强对系统重要性的银行监管拆解、风险判断和并表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合并表,收集和分析系统重要银行的财务数据、资本充足情况、流动性、大宗风险暴露、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等定量新闻。

(二)系统重要性收集银行集团层面的企业管理、内部控制、防火墙建设和风险管理等定性新闻。

(三)定期判断系统重要性的银行集团层面风险及其管理状况、跨境经营状况、跨行业经营状况及内部风险的交叉传染途径。

银保监会依法对系统重要银行实行监管,并实施强化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监管合作与新闻共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时共享系统重要银行的统计报告、监管报告和其他重要风险报告。 批准系统重要银行发生的合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银行。

第十八条【压力测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成立专门的系统性重要性银行压力测试实务小组,设定不同的压力测试情景,指定压力测试模式和做法,定期对系统性重要性银行进行压力测试 判断流动性、大宗风险暴露等风险状况,验证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可行性,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系统性重要性银行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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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风险提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监测拆解、监管和压力测试的结果,判断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用集中度、多元性、业务拓展速度等重要指标情况,加强事前风险预警,引导银行降低系统风险。

系统重要性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威胁金融稳定的,人民银行可以直接向该银行提出风险提示,并抄送银保监会。 必要时,人民银行商银保监会将按照法定程序对系统重要银行的业务结构、经营战略和组织结构提出调整建议,并推动比较有效的实施。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在要求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提交纠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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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加强对系统重要银行的审慎监管,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系统重要银行违反附加监管规定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应当要求在其期限内予以纠正。 逾期未纠正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与银行董事、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管谈话,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保监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银保监会积极采纳建议并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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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规定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再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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