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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允许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期3-5年的两种全保产品”的政策广为流传,在业内被视为放宽“中短生存期”的产品。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日前向各人身保险企业发出《关于规范两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五年期以上业务快速发展,在此基础上,保险企业开发设计保险期不超过五年期的两种保险。

对此,国务院快速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以前需要严格管理中短期业务,但市场主体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着较为严重的现金流压力。 为了拐大弯而不是急转弯,在一定条件下推出3-5年的产品,鼓励5年以上的产品,对缓解部分主体的现金流压力,支持平稳转型有积极的意义。 ”

“银保监会两全保险产品规范出台 对偿付能力、产品规模等提出多项要求”

自开始收紧短生存期的产品备案以来,时隔两年,为了缓解现金流压力,适应低利率环境,监管将重新发行3-5年期双全保险。

但此次放行3-5年期双全险并不意味着对“中短期存续期”的产品全面放开保险,监管部门在还款能力、产品规模、缴费方式、销售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诸多要求。 危险企业如果不符合标准,就会被取消资格,很快就会被停止。

在偿付能力方面,《通知》要求,保险企业销售5年期以下两种保险产品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五年期以下的两种保险产品。

在产品规模方面,保险企业要切实加强资本管理和业务计划管理,根据企业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明确5年以下两种保险业务规模。 年开始,保险企业五年期以下两种保险产品的年规模保险费,应当控制在企业上年末投资的资本和净资产都较大的一倍以内,占当年总规模保险费的比例不得超过20%。

《通知》还要求,保险企业五年期以下两种保险产品规模的保险费超过《通知》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保险企业未及时停止销售、未及时报告或者提出虚假消息,以及两种保险的销售推广行为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企业采取行政处罚或者监管措施,并负责董事长、总经理、销售的副

“银保监会两全保险产品规范出台 对偿付能力、产品规模等提出多项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这一务实举动有助于缓解一些中小寿险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与资产负债的匹配压力。 由于前期有许多中短生存期保险产品销售,一些中小寿险企业今年两年迎来了发放高峰期,这意味着将面临不小的现金流压力。

《通知》要求,保险企业开发设计的五年期以下两种保险产品,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的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注明销售该产品的理由和今后三年该产品的预计销售额度和预计费用差损额。

在缴费方式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采用信用卡结算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种保险产品的保险费,偿还带保单的担保贷款。

为了防止销售失误,《通知》还强调保险企业必须开发设计两种保险产品,使产品的保险期与实际生存期相符。 具体来说,产品设计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保额减少等条款设计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通过设计退保费用、续保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调整变更实际存续期的现金价值利率等方法,提高或降低产品的现金价值。

“银保监会两全保险产品规范出台 对偿付能力、产品规模等提出多项要求”

有趣的是,由于保险机构将保险期较长的产品用于短期销售,违背了顾客购买保险产品的意图,发生了销售错误和麻烦。 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此前银保监会在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中通报,部分企业存在“长保短工”的问题。

另外,在销售管理方面,《通知》规定,保险企业要加强两种保险产品的销售管理,忠实准确地做好产品介绍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限,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推广两种保险产品的销售,保险产品的好处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收益要进行片面的、不真实的比较 要求不得对保险产品不明确的好处作出承诺或通过变态承诺保证收益,不得随时以节点、任何方式发表搞笑、博识、博识、炒作

“银保监会两全保险产品规范出台 对偿付能力、产品规模等提出多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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