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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发布《关于启动深汕特别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的公告》,冻结两年深汕特别合作区房地产市场,正式启动过渡期商品房销售工作。 公告称,深汕合作区内家庭2套(含商务公寓),成年单身人士1套限制合作区购买商品房的套数仅限于不纳入深圳其他区限购的个人购买,相关部门实施售价指导; 商品和商务公寓限制为五年。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关于启动深汕特别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的公告

“深汕合作区商品房解冻 限购2套限售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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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公告原文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关于深汕特别合作区开始过渡期商品房销售的公告

为了妥善处理5月16日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冻结以来发生的遗留问题,推动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促进合作区经济社会建设,市政府同意启动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工作。 现将几个事项公告如下

一、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拥有的商品住宅、商务公寓总覆盖数不得超过2套。 成年单身人士(包括离婚)在合作区拥有的商品住宅、商务公寓的总覆盖数只有一套。

二、在合作区购买的商品住宅,不属于购买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商品住宅的套数限制范畴的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的商品住宅、商务公寓,纳入购买者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宅、商务公寓的套数限制范畴,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不得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宅、商务公寓。

四、合作区管委会及市住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实施销售价格指导。

五、为加快合作区公司投产,促进合作区经济建设,从振业时代的花园和辉煌花园中提取30%的房源(不含公寓和商铺)用于合作区公司员工的居住诉求,剩下的70%的房源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六、居民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宅和商务公寓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禁止转让。

七、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落实深圳住房信贷政策。

八、居民在合作区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房和商品房)的,不得申请租赁(购买)合作区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

九、购买者必须按照本公告认真检查是否符合购买条件,对于因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而进行的不动产交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购买者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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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深汕合作区商品房解冻 限购2套限售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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