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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来源:经过记者张建的拍摄

为了坚决落实“住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房的”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完善最优贷款利率( lpr ) ( lpr )形成机制的过程中,区域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得到了比较有效的实施, 为了确保维护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新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间的最优遇贷利率( LPR )为定价基准新增积分形成。 积分数值应满足全国和当地住房贷款政策的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以与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新定价周期。 重新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利率重新设定之日,价格基准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该期间的最优优惠贷款利率( LPR )。 利率重新定价周期和调整方法应在贷款合同中确定。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间的最优贷款利率( LPR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间最优贷款利率( LPR )加60个基点。

四、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因城措施》,大致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根据国家统一的信用政策,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明确本辖区内第一套和第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

五、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定明确的积分下限,结合本机构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定价规律,合理明确各项贷款的具体积分数值。

六、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政策推广、解释、咨询服务,依法保障借款人的合同权利和客户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换贷款”“加贷款”服务,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七、截至2019年10月8日,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八、商业住房购买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的最优优惠贷款利率( LPR )加60个基点。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时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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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央行:10月8日起调整新发放商业性个体住房贷款利率(附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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