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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主要副本有:

对上海自贸区新区内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航空等重要行业核心部分从事生产研发的公司,从成立之日起5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在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情况下,探索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的税收政策安排。

将向浦东国际机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扩大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吸引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航空空企业开辟经停航线。 支持浦东国际机场探索航空空中继集业务。 以洋山深水港、浦东国际机场和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为载体,推进海运、空运输、铁路运输的新闻共享,提高多式联运的运行效率。

“国务院重磅通知!上海自贸新区迎来多项重大利好 支持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等”

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际通用的金融监管规则,进一步简化优质公司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处理流程,推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 开展自贸账户外汇一体化功能试点,探索资本在上海自贸区新区的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

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在上海自贸区新区设立联合创新专项资金,就重大科研项目进行合作,允许相关资金在长江三角洲地区自由录用。 支持国内投资者在国外发起的私募股权基金参与新区域创新型科技公司融资。 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投资。 支持新区特色产业向长江三角洲地区扩大,形成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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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自贸区新区内设立物理包围网区,建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 加快文化服务、技术产品、新闻通讯、医疗健康等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模式,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在新的区域内建立国际配送平台。 根据油气体制改革的进程和产业需求,研究授予在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公司原油进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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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来源:照片网

以下是通知副本的正文。

建立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是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总结全局、科学决策的重大战术部署,彰显了新时期我国重叠各方开放鲜明的态度, 为了深入贯彻习大大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的重要演讲精神,在更深层次、更广行业、更大力量推进各方面高水平开放,制定了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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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反复创新快速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快速发展、质量转型、效率转型、动力转型,标榜国家战术需求、走向国际市场。 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强开放型经济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区和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办公、新闻快速连通,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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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快速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立比较成熟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体系,构建开放度更高的功能型平台,汇聚世界一流企业,地区创造力和竞争力大幅增强,经济实力和经济总量大幅上升。 到2035年,建设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形成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成果,构建了世界高端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成为我国深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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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划范围。 在上海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区域。 根据《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机场南侧等区域率先启动,面积119.5平方公里。

新区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无土地、居民海岛利用和生态环境、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满足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手续,合理处理必须用海。

在适用自贸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支持新区以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力资源工作自由等为要点,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四)实行公平竞争的投资经营便利。 借鉴国际自贸园区通行做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要行业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松注册资本、投资方法等限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探索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实行形式审查。 深入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支持新领域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 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和纠纷处理机构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新的领域内设立业务机构,对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行业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开展仲裁工作,依法维护仲裁前和仲裁中外当事人的财产、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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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行高标准的贸易自由化。 在新区内设立实体包围网区,建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作为瞄准国际公认、竞争力最强的自贸园区的重要载体,在全面实施综合保税区政策的基础上,取消不必要的贸易监管、许可、手续要求,实现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探索对境外抵达实体围网区域的货物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体现更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监管模式,提高口岸监管服务效率,强化国际中继枢纽功能。 支持新区快速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产业,根据公司的业务优势,积极探索合适的海关监管制度。 相关监管政策制度由海关总署主导另行制定。 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快文化服务、技术产品、新闻通信、医疗健康等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模式,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在新区内建立国际配送平台。 根据油气体制改革的进程和产业需求,研究授予在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公司原油进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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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行便于资金交接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 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际通用的金融监管规则,进一步简化优质公司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处理流程,推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 开展自由贸易账户外汇一体化功能试点,探索新区域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 支持新区内公司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合规开展跨境金融活动,金融机构以合规、风险控制、商业可持续为前提,为新区内公司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债务发行、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 新区域内的公司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以及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自主用于新区域内和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跨境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 本着国家统一规划、服务实体、风险控制、阶段性推进的基本思路,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性。 首先尝试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积极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设立各种金融机构,保障中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平等经营。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建立统一高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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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行高度开放的国际运输管理。 提高世界枢纽功能,加强沿海地带、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航权开放等方面的探索,提高国际航线、货物资源的集聚和配置能力。 逐步开放船舶法定检查。 在确保比较有效的监管、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国内制造的船舶在“中国洋山港”注册从事国际运输的,与出口一样给予出口退税。 研究进一步完善香港退税相关政策,优化监管程序,扩大中国资本便利旗船沿海停靠政策的实施效果,对等上下允许外籍国际航行船舶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停靠业务。 将向浦东国际机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扩大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吸引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航空空企业开辟经停航线。 支持浦东国际机场探索航空空中继集中业务。 以洋山深水港、浦东国际机场和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为载体,推进海运、空运输、铁路运输的新闻共享,提高多式联运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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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行自由便利的人员管理。 放宽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的活动限制,在人员出入境、外籍人才永久居留等方面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政策措施。 外国人在新区内建立工作许可制度和人才签证制度。 符合国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行业条件的专业人员备案后,获准在新区提供服务,在国外的工作经验可视为国内的工作经验。 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还允许境外人士在新领域内参加我国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探索在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开展和加强技术合作。 为在新区内从事商务、交流、访问等经贸活动的外国人提供更便利的签证和居留停止政策措施。 制定并完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和管理办法,为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和队伍等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就业许可、永久或长时间居留手续“绿色通道”。 探索实施外籍人员定额管理制度,为新区注册公司急需的外籍人才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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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实施国际网络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建设完善的国际通信设施,加快5g、ipv6、云计算、物联网、电信等新一代新闻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新区内宽带接入能力、互联网服务质量和应用水平, 支持新区域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总部经济等重要行业,试点开展数据跨境移动安全判断,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过和交易风险判断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开展国际合作规则试点,加大对专利、版权、公司商业秘密等权利和数据的保护力度,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交流合作的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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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制和政策。 对从国外进入实体围网区域内的货物、实体围网区域内的公司之间的货物交易和服务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 扩大新区域服务出口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研究适应海外投资和离岸业务快速发展的新区域税收政策。 对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航空等重要行业核心部分生产研发的公司,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探讨实施海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助政策。 探索在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情况下试行自由贸易账户的税收政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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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风险防范为根本,以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智能监管为根本,全面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和安全监管水平。

(十一)加强要点行业监管。 建立涵盖新区域管理机构、领域主管部门、区内公司和相关运营主体的一体化新闻管理服务平台。 聚焦投资、贸易、金融、互联网、生态环境、文化安全、人员出入、反恐分裂、公共道德等重要行业,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领域管理、客户认证、行为鉴定等管理措施,在风险研究和防控中应用新闻技术 建立检疫、原产地、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跨境资金等特殊行业风险精确监测机制,实现全过程风险实时监测和动态早期预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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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信用评级管理。 完善信用评估基本规则和标准,实施经营者适宜性管理,在“合规便利”的基础上,将信用等级作为公司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的重要依据。 建立自主披露制度,实行失信名单披露、禁止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完全商事注销制度通过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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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强边界安全。 标准建设智能化监管基础设施,实现监管新闻的互认共享。 维护“一线”国门的安全、“二线”经济社会的安全。 加强入境安全管理,对新区入境货物实施“两级准入”监管模式。 禁止限制管制(核生化爆炸、毒品等)、重大疫情、高风险商品安全等重大紧急或释放后难以管制的风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有确定要求的,依法实施“入境许可”监管。 对非风险商品检验、风险可控检疫等其他风险,可以依法实施“合格入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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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开放型制度体系的特点,推进国际业务、跨境金融服务、尖端科技研发、跨境服务贸易等功能集聚,强化开放型经济集聚功能。 加快库存公司转型升级,整体提高地区产业能源水平。

(十四)建立以关键核心技术为突破口的尖端产业集群。 建设集成电路综合产业基地,优化进口品种保税监管模式,支持跨国公司建立离岸研发制造中心,推动核心芯片、特色技术、关键装备和基础材料等关键行业快速发展。 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和应用示范区,加快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推动智能汽车、智能制造、智能机器人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快速发展。 建设民航空产业集聚区,以大型客机和民航空发动机为核心,加快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试验验证等配套产业集聚,总装交货、生产配套、运营维护、文旅服务等航空/// 建设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维修和绿色再制造中心,建立绿色认证和评级体系,支持数控机床、工程设备等产品在综合保税区的入境维修和再制造,提高高端智能再制造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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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迅速发展新型国际贸易。 建设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完善新型国际贸易和国际市场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制度支撑体系,吸引总部型机构集聚。 快速发展跨境数字贸易,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储建设。 建设国际医疗服务集聚区,协助境外机构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试点。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公司开展面向世界的文化艺术品展示、拍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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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建设高能级世界航运枢纽。 支持浦东国际机场建设全球航空空枢纽,建设具有物流、分拣、监管整合功能的航空空货运站,建设区域航空空总部基地和航空空快运国际枢纽 推动全面实施国际旅客及其行李的相互运输。 建设国际航运补给服务体系制度,提高船舶和航空空用品的供应、维修、备件、燃料油等综合服务能力。 支持外资企业和机构开展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结算、航材租赁、船舶交易和航运仲裁等服务,探索航运指数衍生品业务快速发展,提高高端航运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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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扩大跨境金融服务的功能。 大力提高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能力,拓展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支持人民币开展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 迅速发展飞机、船舶等融资租赁业务,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金融业务迅速发展。

(十八)促进产城融合的快速发展。 进一步拓宽国际优质资本和经验进入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校园建设、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渠道,加强新区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优质国际化的城市服务功能。

(十九)加强与长江三角洲的协同创新快速发展。 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在新区设立联合创新专项资金,就重大科研项目进行合作,允许相关资金在长江三角洲地区自由录用。 支持国内投资者在境外发起的私募股权基金参与新区域创新型科技公司融资,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投资。 支持新区特色产业向长江三角洲地区扩大,形成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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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域见经济特区管理。 国家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必须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加强法治建设和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切实推进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并取得成效。

加强22党的领导。 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心”,实现“两个维护”,培育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党的建设始终与新区域规划建设的全过程相结合,把党的政治特征、组织特征变为新区域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坚实保障。

(二十一)加大权力授予度。 赋予新区域更大的自主快速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管理权力,赋予新区域管理机构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贴近市场的创新业务。 新区域各项改革开放措施涉及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统一授权执行。

(二十二)带动长江三角洲新一轮改革开放。 定期总结判断新区在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开放、人才流动、运输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经验,编制宣传清单,确定宣传范围和监管要求,按程序上报审批后,有序宣传实施。 加强新区与海关特别监管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联动,扩大辐射拉动效应。

(二十三)抓紧组织实施组织。 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向上海市和中央的上海机关下放权利,按照总体方案,支持、指导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

上海市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设高标准、优质的新区域,加快形成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和管理体制,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国际市场的活力。 一些重要事项要求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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