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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外管局发布《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更加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个人“境外汇款”,防范跨境资金转移风险。

为了方便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快速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见 在此就几个事项证明如下。

一、在《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的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办理名录登记。

二、银行符合收集交易新闻、审查真实性等条件的,可以参照《办法》第十二条,通过交易电子新闻向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顾客申请提供结算及相关资金领取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工作的顺利过渡,各分局应准确向管辖内的支付机构传达政策要求,科学配备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迄今为止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通知》(汇〔〕7号)废止。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立即转发辖区内的中心分局(分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给下属分支机构。

标题:“海淘族福利!外汇局允许银行为个体“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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