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14字,读完约4分钟

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草案三次审查增加了科技开发板注册制特别部分,从证券范围、证券公开发行、证券交易行为、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全修订。

第三审第二章“证券发行”中增加“科创板登记制的特别规定”,制定科创板试点股发行登记编制规定。 并且,将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专章规定作为“通常规定”,并列举了一节。

为了配合股票发行登记制改革,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年12月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法在股票发行登记制改革实施中的规定的决定。 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又作出决定,将上述授权期限延长至年2月29日。

据介绍,目前科技创板设立和试行登记制的相关实施意见已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科创板考试报名制的相关制度规则,报名制改革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过去,“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累计超过200人”是公开发行的,这限制了员工的持股。 此次修订确定“不包括依法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的职工人数”,有利于鼓励公司开展职工持股计划,激发公司活力。

三审特别增加一条,对公开发行证券的豁免批准、登记的情况作出规定。

可以免除的两种情况包括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互联网平台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额和单一投资者购买的资金额较小的情况。 证券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数额小,发行人符合规定条件的;。

该条款为众包发行、小额发行提供了便利,有助于鼓励创业创新。

三审在证券范围方面,在以往的“股票”、“企业债券”之后增加了“存托凭证”。

去年,证监会公布了在公司国内发行股票或发行存托凭证的试点相关办法。 由于存托凭证已经被国务院认定为证券,所以这次被追加为证券品种。

关于退市制度,证券法三审删除了“暂停”上市交易的表述,废除了暂停证券上市交易的制度。

根据现行证券法,上市公司出现相关规定情况时,证券交易所决定是暂停股票上市交易还是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科创板退市制度,标志着暂停上市、取消恢复上市、退市制度趋紧。 其他板块的退市制度仍然保存着暂停交易这个环节。 此次证券法三审确定废除停止交易制度,全面提高退市效率的意图十分明显。

在现行证券法的“依法拓宽资金上市渠道,禁止资金流入股市”的条款中,三审增加了更具体的副本。 禁止投资者违反财政资金、银行信用资金买卖证券。

这一新的拷贝使得“禁止资金流入股市”更加具体化。

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从初次审议稿到三次审议稿备受瞩目的复印件。

三读中增加了关于调解证券纠纷的规定。 根据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企业等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向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的一般投资者与证券企业之间发生证券业务纠纷,一般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时,证券企业不得拒绝。

值得观察的是,三审还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企业损失的行为,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企业股份的,可以为企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企业法规定的限制。

近年来发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证监会设立的公益性机构,在代表中小投资者持股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限制的放宽,有助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更好地发挥中小投资者作为“老家人”的作用。

为了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三审要求被调查案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期限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由于事件多且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延长30个交易日,“不能超过3个月。 事件多且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延长三个月”。

另外,三审增加了《禁止进入证券市场》复印件,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相关负责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交易。

本视点记者赵晓辉许晟刘慧封面和文章图均来自照片网

标题:“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 聚焦七大看点”

地址:http://www.vsunglobal.com/vsgnzx/36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