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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受理首批科技公司发行的上市申请一事回答了记者提问,并对首批受理的9家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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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从所属产业、领域来看,首批受理的9家公司分别为新一代新闻技术3家、高端装备和生物医药各2家、新材料、新能源各1家。

从所选上市标准来看,6家选择“市值+净利润/收入”第一套上市标准,3家选择“市值+收入”第四套上市标准,其中1家为未盈利公司,9家市值平均为72.76亿元,市值最

从财务指标来看,除1家亏损公司(近1年总资产241.94亿元,营业收入36.94亿元,净利润-26.02亿元)外,其他8家公司近1年末平均总资产15.32亿元,近1个会计年度平均营业收入10.34亿元,近1个会计年度平均营业收入10.34亿元。

总的来看,这些公司所处的领域、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快速发展阶段不同,整体上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属性,体现了科技创意板发行上市条件的包容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除已受理的9家企业外,还有4家企业排队等待受理。

这4家企业分别是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企业、福建福光股份有限企业、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企业、深圳市维斯塔医疗股份有限企业,这4家企业分别是3月21日晚9点后和3月22日提交申请的公司,完整性检查仍在进行中。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核对,决定是否受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此后,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将按照“高标准、稳定起步、强监管、高风险管理”的总体思路,组织力量,继续做好受理、考核等各项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落地、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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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回答记者的提问全文。

一、请告诉我现在科学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受理情况。

答: 3月18日,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查系统(以下简称本所审查系统) )正式开始收到发行人的申请。 截至3月22日17时,本所审核系统共收到13家企业提交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书类。 本科技创板发行上市审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了对其中9家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检查,并提出了补正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晶晨半导体(上海)有限企业、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安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受理通知通过本所的审查系统发给发行人及其推荐人,发行人的相关申请文件在本所官网上事先公开。

“上交所:9家受理公司预计市值平均72.76亿元 有1家未盈利(附答记者问全文)”

另外,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企业、福建福光股份有限企业、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企业、深圳市维斯塔医疗股份有限企业等4家公司于3月21日晚9点以后和3月22日提交申请的公司,完整性检查仍在进行。 根据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核对,决定是否受理。

上述科技创板公司发行的上市申请的受理,标志着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在实践操作上又前进了一步。 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按照“高标准、稳起点、强监管、高风险管理”的总体思路,组织力量,继续做好受理、考核等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稳定落地、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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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告诉我最初的受理公司的整体情况。

答:首批受理的9家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从所属产业、领域看,新一代新闻技术3家,高端装备和生物医药各2家,新材料、新能源各1家;

从所选上市标准来看,6家选择“市值+净利润/收入”第一套上市标准,3家选择“市值+收入”第四套上市标准,其中1家为未盈利公司,9家市值平均72.76亿元,

从财务指标来看,除1家亏损公司(近1年总资产241.94亿元,营业收入36.94亿元,净利润-26.02亿元)外,其他8家公司近1年年末平均总资产15.32亿元,近1个会计年度平均营业收入。 近一个财政年度平均扣除后净利润为1.02亿元综合来看,上述公司的领域、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快速发展阶段不同,整体上具备一定的科学属性,体现了科技研发板发行上市条件的包容性。

“上交所:9家受理公司预计市值平均72.76亿元 有1家未盈利(附答记者问全文)”

目前,科技开发公司的申请和受理工作才刚刚开始。 据悉,相关发行人和保荐人正在认真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陆续提出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方向,正确把握科技创板的定位,切实做好后续公司上市审查申请的受理发行等工作。 另外,希望发行商、中介机构、市场各方共同合作,为高质量科技开发公司发行和上市科技开发板提供良好的环境,共同保护科技开发板顺利启动,稳中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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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阶段的全面性检验最关注那些方面?

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查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书类受理指南》等相关规则的规定,收到本申请文件后,立即开展是否受理的审查工作。 上述公司申请的受理审查侧重于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检查,申请文件是否与中国证监会及本规定的文件目录一致、文件名称是否与文件本身复印件一致、文件签名或签名是否完整、明了、一致、文件字体排版等形式与相关规定相符

“上交所:9家受理公司预计市值平均72.76亿元 有1家未盈利(附答记者问全文)”

在此,要认真对照发行人和推荐人此次发布的科技创意板制度规则,做好招录证明等申请文件的制作工作,确保申请文件的质量,共同提高申请受理和后续审查的效率。

除了合规性检查外,还注意到一些申请文件的复印件,特别是招股证明书与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模式标准要求有一定差距。 例如,招股书照抄的是其他板块的文件模板,结合科技创意板块的定位,没有比较充分地披露企业的核心技术、领域地位、风险因素等; 发行人对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特殊证书、推荐人对符合发行人科创板定位要求的特殊意见未充分论述等。 后续审查将通过审查进行咨询,督促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完整披露相关情况副本,保证新闻披露质量。 各发行人和推荐人事先根据要求准备募集证书,可以减少后续不必要的审查查询,共同提高审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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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请介绍一下这次受理的中公司的补正申请文件主要有那些要求。

a )从这次受理情况来看,确实每个发行者的申请文件都有些不完整。 第一,募集证书中没有披露推荐机构的相关子公司按规定参加此次发行战术销售的相关情况。 未提交新闻披露豁免申请所需必要文件的申请文件的签署方缺少签名,以及文件命名不符合本相关要求等。

在申请受理审查中,本所出具的上市审查部门按照规则规定发出补正通知,提出补正要求,避免一次重复,相关发行人和保荐人及时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相关文件。

需要提醒各发行人和推荐人的是,发行人修改申请文件时,本收到的申请文件时间以发行人完成所有修改请求的时间为准。 也就是说,有补正的情况下,本受理期限(提交后5个工作日以内)由发行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正文件后,重新计算。 因此,为了避免因申请文件不齐全而误点时间,希望发行人和保荐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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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推荐人推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是否应该观察那些事项?

a )此次设立柯创板和考试注册制,向推荐者提出了加强内部控制、提交实务稿件、试行与文案相关子公司的投资、延长持续监管期等新要求。 推荐人在推荐公司在柯创板上市时必须严格遵守。 结合最初的申请和受理情况,向推荐人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在科技创板考试报名制下,准确把握保荐人勤奋履行职责的要求,切实提高工作质量。 要进一步熟悉相关规章的精神和文案,特别是科技开发板的差异化制度安排,贯彻对照相关规章履行推荐职责,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全面核查核实发行申请文件和新闻披露资料,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作用 本所对保荐人在科创板从事股票发行上市相关业务的业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供发行上市审查参考。

“上交所:9家受理公司预计市值平均72.76亿元 有1家未盈利(附答记者问全文)”

二是正确把握科创板的定位要求,优先推荐科创板属性明显的高质量公司上市科创板。 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柯创板和实行试点登记制的意见》《柯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柯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查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柯创板公司上市推荐指南》等规定,定位柯创板 本书审查发行者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条件、新闻披露要求。 考核中,推荐人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考核,在对其进行比较咨询的推荐人和推荐代表进行业务质量考核时,推荐人也会考虑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考核论证的业务质量。

“上交所:9家受理公司预计市值平均72.76亿元 有1家未盈利(附答记者问全文)”

三是准确掌握发行上市申请书类的复印件和样式要求,切实控制申请文件的质量。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新闻公开文案和格式规范地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开发板上发行上市申请书类》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开发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书类受理指南》等规则的要求,认真编制申请文件,多次遵循质量 申请文件形式不齐全的,本所要求发行人和推荐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申请文件复印件有明显缺陷或严重缺陷的,本所在审查咨询时应关注要点。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申请文件的质量和询问答复的质量与保荐人的业务质量评价挂钩,新股发行新闻的披露质量与保荐人的资格挂钩。

“上交所:9家受理公司预计市值平均72.76亿元 有1家未盈利(附答记者问全文)”

本所贯彻“以新闻公开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对上市申请书类的发行提出一次或多次咨询。 推荐人将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及时、逐项回答审查咨询,咨询和答复将及时向市场公布。 对上市申请书类发行有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答复中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按照规定开始现场检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报中国证监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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