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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适用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实施倒卖外汇或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在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是以较早前流传的国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卖外汇行为,以及目前常见的国内外“敲打”的方法跨国套现资金。 转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市进行低买卖、高卖出,赚取汇率差价。 这样的钱庄俗称“换货黄牛”。 变相买卖外汇,不是指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是指用外汇偿还人民币、用人民币偿还外汇、用外汇与人民币交换实现货币币值转换的行为。 资金跨国(边境)互换是典型的变相外汇买卖行为。 在跨国(边境)兑换型地下钱庄,不法分子勾结境外人员、公司、机构,或者利用在境外开设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跨境汇款、资金转移活动。 这种地下钱庄又称为跨国(境)兑换型地下钱庄,也就是说国内外资金单向循环,不发生实体流动,一般以结算的形式实现“两地平衡”。 目前,许多地下钱庄的首要业务是资金跨国(边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流失,社会危害性巨大,成为要点打击对象。

“两高司法解释确定非法买卖外汇认定标准,“换汇黄牛”这下要遭了”

据解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两高司法解释确定非法买卖外汇认定标准,“换汇黄牛”这下要遭了”

总公司记者陈菲丁小川的封面和文中的照片都来自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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