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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居民个人每年获得一次不重复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纳入当年综合所得,每年一次的不重复奖金所得除以12个月的金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明确税率和适用率的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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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编撰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每年一次的不重复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每年一次的不重复奖金等计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当年的综合收入

应纳税额=每年一次的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也可以选择每年获得一次奖金不重复,或者纳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从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必须取得全年一次的奖金,并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公司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工资拖欠现金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公司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拖欠现金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本通知第一条第 2022年1月1日以后的政策将另行决定。

(一)居民个人享有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宣传实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116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下,到2021年12月31日,未纳入当年综合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重磅!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1年底”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当合并并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纳税。

(三) 2022年1月1日以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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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业员、证券经纪人获得的佣金收入为劳务报酬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去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览业价格及附加税后的余额纳入当年的综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并缴纳。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展示价格按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业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公司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03号〕的规定的,不纳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按月纳税税率表计算纳税的按季领取的,平均分配并按月计入,根据每月领取额应用月度纳税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年领取的,应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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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出境定居一次未重复领取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或者个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未重复领取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表计算纳税。 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也不重复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每月纳税率表计算纳税。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不重复的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其他补助费),在当地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倍以上金额的部分不纳入当年的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所得的补助金收入,应当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实际年度数平均分配,明确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 (一次性补贴收入÷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实际年数( -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实际年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养老手续取得的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计算纳税。

公司以购买价或低于建设价的价格将住房出售给职工,职工由此减少支出的差额部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低价出售住房给职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低于该住房的购房价格或建设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体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也可以选择外籍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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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022年1月1日以后,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当按照规定享受特殊附加扣除。

(/S2 ) )八、除上述联系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的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s2/]废除以下文件或文件的条款。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重复取得的所得补偿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廉价出售给职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三条;

(四)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养老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03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并从雇主处取得折价或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保险公司市场营销人员(非职工)》取得的关于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 ) 1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公司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不重复进行收入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 ) 7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每年取得一次不重复奖金等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 ) 9号)第二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人员取得佣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公司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延期兑现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所得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第二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5号)

附件: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年12月27日

标题:“重磅!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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