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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21日联合对外发布。 我国将提高公司研发费用的税前加算扣除比率。 这项税收激励政策旨在进一步鼓励公司增加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根据三部门发布的《关于提高研发费税前加算扣除比例的通知》,公司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未作为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实际扣除后,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之间,实行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价格的175%在税前摊销。

通知指出,公司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征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部完整研究开发费税前加征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部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税前加征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研究开发费税前加征扣除的通知》

专家表示,提高研发经费的加计扣除率,有助于更准确地为公司科技创新减税,对推动产业进入中高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重要作用。

全文如下。

关于提高研发费税前加算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增加研发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提高公司研发费(以下简称研发费)税前扣除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实际扣除后,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价格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公司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部完整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公司境外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

年9月20日

标题:“三部门发文提高公司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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