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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证监会在官网上“大招”,一下子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一次会议代表、委员的建议和建议做出了53份答复。

53项提案包罗万象,涵盖了目前投资者关注的许多方面。 证监会逐一解答了ipo、cdr、退市机制、科技股、并购重组等诸多问题。

这些回答中重要的提法需要特别关注,这对预见证监会今年9月以后的监管工作重点和市场变化趋势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接下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带大家来整理证监会回复中的重要文案。

提高违法违规的价格:

下一步,我将多次依法全面严惩不动摇目标,不放松力量,用强有力的执法机制推进资本市场优质快速发展和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特色资本市场。

在对层出不穷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持严厉的监管态势下,我将大力推进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多层投资者民事赔偿体系。 一是完善先行赔偿制度,开展先行赔偿实践。 二是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机制。

证监会将总结实践经验,健全先行赔付机制,加大诉讼应对力度,进一步完善制度,不断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

维持新股发行的常态化:

年6月6日,《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公布实施。 另外,还公布实施了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书。 对符合国家战术、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术性新兴产业中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公司,确定可以不适用未弥补利润和损失的发行条件,加强了新闻披露义务。

“月末放大招!证监会回复人大政协53份建议提案,提前透露未来市场风向标”

下一步是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提高考核标准透明度,深化发行制度改革。 继续加强上市公司新闻披露现场业务验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落实,严厉查处新闻披露违法违规问题,做好新闻披露工作,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快速发展。

完全退市制度:

下一步,继续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更加完善退市制度,继续加强退市监管,引导交易所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度

证监会表示,推进股票发行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明确任务。 证监会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创造条件实行股票发行登记制”的要求,多次在稳定中求总基调,稳步推进股票发行登记制改革,采取综合措施,并行多项措施,努力创造条件。

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授权国务院关于在实施股票发行登记制改革中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适用规定期限的决定》,决定《授权决定》实施期限届满后,期限从两年延长至年2月29日。

下一步,继续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件事后全过程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和完整性,市场参与者利用金融期权进行风险管理的诉求越来越强烈。 发布股票指数期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满足投资者的迫切需要,促进股市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在股票指数期权合约的设计过程中,中金所以“防范风险、发挥功能”为根本,充分借鉴国外市场的相关经验,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下一步,指导中金所继续推进股价指数期权的研究开发。 条件成熟后,选择合适的时机推出股价指数期权,丰富资本市场的风险管理工具,满足投资者的风险管理诉求。

前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符合当前资本市场监管实践和上市公司的现实情况,也符合我国国情,能否进一步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有待仔细研究。 另外,根据季度报告细分上市公司的财务新闻披露时间具有一定的现实和复杂性。

目前建立上市公司财务新闻实时报告系统的时机还不成熟,需要进一步研究。

要进一步加强并购重组监管,继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以“突然”“跟风”和盲目跨境重组为主线,引导资金虚脱现实,着眼于越来越有利于产业整合升级的并购重组,趋利避害,趋利避害

与“严格管理并购行为,考核本职工作增长”的建议相比,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要结合法律法规的编撰和并购重组实践的快速发展,积累示范素材,“‘并购后本职工作的附加值率每年必须低于20%以上, 连续5年不能达成的情况下,给予退市警告’基准’”的提案。

今年“两会”期间,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提出议案,建议修改《企业法》,供给完全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制度。

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次,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关于修订企业法中的“同股同权”、“一股一表决权”等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灵活的制度形式,兼顾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将在接下来修订企业法的工作中加强有关方面和研究论证,认真加以考虑。

证监会表示,“该股不同权”的问题情况多而复杂。 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投票权安排,有属于比较董事会提名权的特殊安排,也有属于同类股票投票权不同的,还有属于分类股的。 本质上,这些都是对公司治理的特别安排。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参与中国证券基金领域,促进中国资本市场逐步扩大双向开放。 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企业管理办法》,允许合资证券企业外资持股比例最高达到51%。 他还表示,基金管理企业将对海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

根据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统一部署,积极研究落实私募基金领域的对外开放政策。 证监会经常允许外资私募基金机构设立非证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有序开放,研究符合条件的实际控制人获准注册自然人外资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外资机构托管私募股权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户

证监会根据《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事后监管、拆除登记备案统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不断进行风险监测和判断,促进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健康规范的快速发展。

证监会回应政协的建议表示,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有助于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的质量转型、效率转型、动力转型。

一、继续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提高考核效率和透明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安全监控和芯片产业公司上市融资,稳步推进创新公司国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和监管规则,、 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促使已在国外上市的优秀公司回归国内资本市场,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将优秀公司留在国内。

二是继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扎实开展“精简与放权”和“放管服”改革,支持新闻安全和公共安全行业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快速发展,为实体经济供给侧改革服务。

三、继续稳定发展企业债市,拓宽实体公司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芯片、安防等电子产业公司债务融资。

关于“加快养老金、养老金等长时间资金上市和专业化投资管理,改善投资者结构”的建议,证监会回答说持续推进养老金等长时间资金上市和专业化投资管理。

一是与相关部门合作,继续推进税收递延商业养老制度的配置落地,将公募基金纳入投资范围,鼓励个人养老金通过公募基金参与资本市场,进行长时间投资,为资本市场引入越来越多的中长时间资金。

二是继续推进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市场化改革,引导公募基金领域发挥专业特点,受托管理养老金资产,以利于养老保障体系的快速发展。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推进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继续发挥公募基金领域的主力军在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金、公司养老金、职业年金投资管理服务领域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公司上市融资,对涉农公司较多的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实施特殊的支持政策。

一是对西部首批上市公司实施优先考核政策。 近年来,公司首次在青海、甘肃、内蒙古、陕西、四川、重庆、贵州、广西、云南等中西部地区上市,基本实现了西部省的全面覆盖。

二是西藏、新疆地区首次向上市公司申请,实施“即报即审、审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

第三,为贯彻国家脱贫攻坚的重大战术措施,我于年9月发表《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为国家脱贫攻坚战术服务的意见》,确定贫困地区公司申报ipo适用“即报即审、审即发”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充分体现了我对包括涉农公司在内的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司的支持,为上述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增强自身快速发展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月末放大招!证监会回复人大政协53份建议提案,提前透露未来市场风向标”

下一步,继续多次依法全面严格监管,有序推进初审工作。 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经具有推荐资格的证券企业推荐,可以按照法定手续提出发行上市的申请。 我大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在公司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基础上,积极支持。

并且,我将通过进一步完善挂牌审批制度和发行融资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改善影响发行效率的薄弱环节,提高公司融资效率,帮助农业龙头公司缓解融资问题,加大资本市场对农业龙头公司的金融支持力度。

证监会关于人大政协提案的53个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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