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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由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害企业偿付能力,为维护安邦集团照常经营,保护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于年2月23日起,将安排安邦集团

年6月以来,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工作安排,派出业务组赴安邦集团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加强企业现场监管,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目前,安邦集团经营总体稳定,业务运营基本稳定,保险客户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

监管检查结果表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保监会依法责令安邦集团调整吴小晖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保监会根据法律规定,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合作设立交接业务组,全面接管安邦集团的经营管理,全面行使安邦集团三会一楼的职责。 安邦集团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接管期间,接管集团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企业照常经营,确保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依法维护各优势关联方的合法权益。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实施接管”

在交接过程中,交接业务集团积极引进高质量的社会资本,完成股权重组,保持安邦集团民营性质不变。

附件1

由安邦保险集团株式会社继承实施方法


第一条

第二条保监会组织人员设立交接业务组,交接业务组组长和成员由保监会决定并更换。

交接组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后,对安邦集团进行交接。

第三条交接集团负责人行使安邦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交接集团行使安邦集团的经营管理权,安邦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集团及各级机关的经理、副经理对交接集团的授权

交接组自交接之日起履行以下职责。

(一)继承财产、新闻系统、印鉴和账簿、文件等资料。

(二)聘任专业管理小组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制定考核激励考核制度。

(三)决定安邦集团的经营管理,保证安邦集团的业务正常运营,内控制度完整。

(四)清查安邦集团的资产和负债,依法保全、追回、管理、处置资产。 以安邦集团的名义解决对外事务,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法律程序。

(五)控制安邦集团风险,提出风险解决方案。

(六)协助相关部门调查违法行为。

(七)保监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交接业务组采取以下处置措施时,应当研究具体方案并报保监会批准。

(一)委托其他保险公司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二)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

(三)企业分立或者合并。

(四)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五)放弃、转让重大权利或者承诺重大义务。

(六)重要人事的任免。

(七)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交接业务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精算师、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专家协助解决交接相关事项。

第六条接管集团接管业务前三个月实行日报制度,每日向保监会提出安邦集团的运营及相关接管业务情况; 3个月后实施周报制度,每周向保监会提交安邦集团业务财务状况,及时提交流动性状况。

第七条交接业务组根据保监会的统一授权,全面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根据交接需要,提出监管支持政策,报保监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安邦集团有关人员拒绝合作或者阻碍业务交接的,涉嫌依法追究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

第九条交接业务组监督机构成员的报酬由原机构支付,安邦集团承担因交接而产生的其他日常事务费用和差旅费用,并提供必要的事务条件。

第十条保监会对安邦集团交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交接工作小组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一条交接期暂定为一年。 交接期届满,企业经营基本稳定,相关资产处置基本完成,主要战术股东完成注资的,交接小组向保监会提交判断报告,经批准后,可以结束交接。

第十二条接收业务达不到预期效果时,安邦集团未完成股权重组,未恢复正常经营。 经保监会批准后,适当延长一年,但整体接收期限最长为两年。

两年期满经营仍未改善或者有事实可以判断不能实现交接目的的,经交接业务组判断提交报告,经保监会批准后,可以结束交接,并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本法自交接之日起施行。

标题:“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实施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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