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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犯罪,具有再犯率高、熟人犯罪比例大的优点。 对此,许多国家建立了向相关罪犯公开新闻和禁止职业等制度。 我国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也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次犯罪的需要,禁止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我国探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工作禁止和新闻公开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实务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介绍,修正案生效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禁止被告人在众多未成年人侵害犯罪案件中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的量刑建议,并对如何进一步落地法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浙江慈溪市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新闻公开办法(试行)》,建立了新闻登记数据库。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联合制定了《关于禁止性侵未成年人罪犯执勤和新闻公开制度》。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会同区综治办公室、公安、法院、教育、民政等部门制定了《性侵害伤害违法犯罪分子工作限制办法(试行)》,并对该区从事未成年人服务的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游乐场所、体育场馆、图书

“我国探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工作禁止和新闻公开制度”

史卫忠表示,适用新闻公开制度有助于弥补业务禁止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的一点不足,最高检察厅将关注地方制度探索,加强研究指导,及时宣传一点成熟的方法。

总公司记者:白阳、丁小川

标题:“我国探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工作禁止和新闻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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