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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宋戈实习记者陈玉静经嘉运可

商业银行的股权管理即将进入新时代。

昨天( 11月16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立“三位一体”商业银行股权透支监管框架,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一致行为人、最终受益人纳入相关人员管理。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意见稿中观察到,持股比例是否达到5%成为了重要的监管分水岭。 另一方面,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一致行为者单独或者合并后首次拟持有或者累计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总额增资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 另一方面,同一发行人或者管理者及其相关人员管理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的股份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5%。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不得在由发行、管理或者其他手段管理的金融产品中持有同一商业银行的股份。

“银监会狙击“野蛮人”:持股超5%需报请核准”

根据拆解,金融产品持有5%以上股份的部分和主要股东通过金融产品持有股份的部分,应按照监管要求逐步退出商业银行。

5%的持股比例将成为监管的分水岭

现在,随着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的高速发展,也发生了一点混乱。 为此,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持股比例是否达到5%,可以说是监管的分水岭。

例如,根据意见书第4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一致行动者单独或合并后才持有或累计增资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对于拟通过国内外证券市场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总额的行政许可的批准,比较有效期仅为6个月。 另外,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一致行为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不到5%,但成为商业银行前10大股东的,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银监会狙击“野蛮人”:持股超5%需报请核准”

对金融产品持股来说,5%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同一发行人或者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管理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的股份的,持有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 此外,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不得在通过发行、管理或其他手段管理的金融产品中持有同一商业银行的股份。

对此,不愿挂名的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高级研究员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此次股权治理办法以应对中小银行特别是民营银行股权结构不透明问题为首要,有可能导致民营银行股权混乱,影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今后民间银行和中小银行会更多。 银监会制定这个办法已经做好准备,可以对小银行的企业管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银监会狙击“野蛮人”:持股超5%需报请核准”

关于5%的监管红线,该研究员指出,目前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大多持有银行股,在银行董事会中可能有很大的发言权。 这些机构利用股东的特点,在银行违规代销金融产品,将会引起一定的金融风险和利益输送,监管层不希望主要股东滥用股东利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未来,金融产品持有5%以上的部分和主要股东通过金融产品持有的部分应该会按照监管要求逐步退出。

“银监会狙击“野蛮人”:持股超5%需报请核准”

相关信用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此次意见稿还确定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相关者、一致行动者和最终受益人纳入利益相关者管理。

关于相关信用,意见草案中确定了信用额度。 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相关者、一致行为人、最终受益人等个别主体的信用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值的10%。 商业银行对单一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相关者、一致行为人、最终受益人的总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净资产的15%。

“银监会狙击“野蛮人”:持股超5%需报请核准”

上述条款所称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信用证开立、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其中,银行必须通过贯通大致确认最终债务人。

此外,意见稿第13条规定,同一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一致行动者作为主要股东进入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超过1家商业银行。 但是,银领域金融机构依照银监会的规定开始设立、准入、收购或者重组商业银行,投资者经银监会批准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的,不受本条前款的规定限制。

在股权透支方面,意见稿确立了“三位一体”商业银行股权透支监管框架。 一是主要股东到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逐步披露股权结构。 二是商业银行承担核实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一致行为人、最终受益人的主体责任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认定上述主体。

即使在主要股东的明确方面,也不再只由持股比例决定。 意见书第7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以上或不足持股总额的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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