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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冯彪

如果有激励措施,应该是有责任的,8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公司开展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的意见》后,国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力度越来越大。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公司经营违约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了经营违约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追究解决办法等,再次夯实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篱笆。

《意见》提出,必须严格规定投资违背经营的责任,严格追究解释责任,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到年底,国有公司基本形成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置机制的年底,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公司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中国公司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意见》提出了54种违规行为,详细规定了损失认定方法、解决规则,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很强。 也可以认为这为国有企业高管造成了经营投资行为的负面清单,有利于规范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滥用和流失。 ”。

54种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据观察,《意见》列举了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而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10种54种行为,如集体管理、采购销售管理、工程承包建设、产权和上市企业的股权和资产转让。

例如,在购销管理方面。 《意见》提出,因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平。 任何因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而未按“空”交易带来的好处运输规定进行投标或未执行投标结果等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

在投资并购方面,对《意见》确定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化解等存在严重疏漏的财务审计、资产判断或评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在投资收购中故意 让中介机构或者有关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投资参加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的,违反未及时采取损害防范措施的合同约定,提前支付收购价款等。

“国企违规经营投资 重大决定将终身追责”

李锦在《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招待会上表示,“从这54种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来看,首要的重点是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 近十年来,国有企业的过度投资也为当前我国经济产能过剩、利润下降埋下了伏笔。 ”

“特别是2008年以后,国有企业掀起了投资热潮。 国有企业规模扩大、以大量投资为主导的快速发展是不可持续的,但有时也会导致资源浪费。 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国企负责人对投资错误负责。 结果,把重担扔给了国家。 这次《意见》的发表,实际上起到了“亡羊补牢”的作用,也对下一个国企的投资行为起到了警告作用。 ”。 李锦说。

“国企违规经营投资 重大决定将终身追责”

重大决定实行终身责任制

在追究责任方面,由《意见》提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具体来看,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任中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调职或辞职的也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在责任追究的解决中,根据资产损失的程度、问题的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解决、报酬扣除、禁止入内的限制、惩戒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法解决。

不仅如此,国有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经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解决外,相关负责人还将被给予举报批评、训诫停职、调职、降职等解决,报酬也将被扣除。

据记者观察,薪酬扣除额最多的是按照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70(100 )任期激励收入,延期支付绩效年薪,包括尚未行使的中长时间激励权益、责任认定年度),前三年的所有中长时间激励收益

李锦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此前,国有企业管理者岗位调动频繁、任期短,部分管理者通过大量投资获得短期利益。” 终身责任追求制度是指要求管理者不仅要着眼于任期的绩效,还要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和快速发展。 ”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实施严格的监管可能限制管理者能力的发挥。

对此,李锦表示,包括54种违规情况在内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视为公司管理者经营投资的负面清单,与这些具体规定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底线。 在此基础上,经营管理者还需要发挥每一个才能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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