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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7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暂时调整自贸试验区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政策决定》的要求,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公司法实施细则》等18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决定》等4项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年修订)》等4项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整理发现,协调几个事项共有51个。 调整后,中国对自贸区内外资的许多变更事项管理由以往的考核制度改为备案制。 此外,我国还将开放更多领域的行业,允许外资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相应行业的独资公司。 例如,我国允许在自贸区内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公司,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开发、设计和制造,不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盐的批发业务

“51项自贸区法规将变 多行业允许外商独资”

●将多个批准变更为备案管理

根据《政策决定》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符合试行要求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试点情况,《政策决定》复印件及时调整。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此次调整中,对外资的许多变更事项由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进行了管理。

其中包括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和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建区域,暂停外资公司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暂时停止外资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资本重大变动审批,暂时中止对变更为备案管理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方法的审查,变更为备案管理等。

另外,在外商投资行业,《政策决定》相关调整复印件包括在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暂停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国务院规定保存批准的除外)的实施,改为备案管理。

在此次调整之前,根据《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包括中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增资) 10亿美元以上的奖励类项目,包括总投资)增资)

另外,在调整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不足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批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增资)不足10亿美元的奖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这一调整体现了中央将自由贸易区与国际通行办法相结合的意图,为进一步宣传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经验方法铺平了道路。

白明表示,上海自由贸易区成立之初,我国通过法律法规突破了以往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外资公司法》和《中外合作公司法》)的限制。 在当前外资三法修改加快的情况下,国务院调整自贸区相关规定,把自贸区好一点的办法,做得越来越多,有利于加快未来外资三法的三法一体化。

●负面列表进一步缩小

此外,《政策决定》对外商投资限制行业及比例也是开放的。 例如,我国允许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公司。

此前,根据《钢铁产业快速发展政策》的规定,“境外钢铁公司投资中国钢铁工业,需要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其前一年普通钢产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钢产量100万吨。 投资中国钢铁工业的海外有色钢铁公司,应当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信誉度,提供银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和公司业绩说明。 海外公司投资国内钢铁领域,必须结合国内现有钢铁公司的改造和搬迁实施,发布新的点。 外商在我国钢铁领域投资时,基本上不允许外商控股。 ”

“51项自贸区法规将变 多行业允许外商独资”

对此,白明表示,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的范围正在逐渐缩小。 但是,现在是失去钢铁生产能力的时期,钢铁行业担心外资开放是否会加剧生产能力过剩。 如果外资能进来提高钢铁产业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那当然是好事。 但是,如果只是进行低端竞争的话,应该也会有限制和管理相关的政策。 允许外商在自由贸易区设立独资钢铁等公司,完全与政府无关,并不意味着外资在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要求。

“51项自贸区法规将变 多行业允许外商独资”

另外,《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政策决定》中指出,外商以独资形式开发、设计和制造高铁、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以及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

对此,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宏观经济与政策研究负责人周景彤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目前高铁的这些领域,其研发、设计主要以国资为主。 《政策决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参与,有利于进一步缓解资本进入这些领域的门槛,促进领域的投入资金来源多元化,处理当前领域面临的资金问题,如融资、还款压力较大等。 而且,在我海外汇储备持续减少的背景下,放松领域管制有助于国际资本的流入。

“51项自贸区法规将变 多行业允许外商独资”

另外,关于盐行业的调整也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一直以来,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的要求,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企业统一经营。 未设有盐业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对此,《政策决定》对此进行了调整,暂停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盐的批发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初,国务院发布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确定从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 取消食盐定点生产公司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公司的规定,允许生产公司进入流通和销售行业,自主明确产销数量,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区域间经营。

这次允许外商独资在自贸区办理盐的批发业务,在白明看来,是根据上海自贸区的经验,将其复制到所有自贸区进行宣传,表明自贸区开放的幅度越来越大,与国际接轨的程度越来越高

《政策决定》允许相关外资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独资公司的行业还包括汽车电子总线互联网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和研发。 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的制造; 综合水利枢纽建设、经营的加油站建设、经营;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公司等。

标题:“51项自贸区法规将变 多行业允许外商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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