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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11月24日)成都市住建局、市法律界人士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商品住宅公证摇号选房规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购房人需要事先申请购房资格预审,并执行“每户代码申请”。 注册购房人数为当期准出售住房数的3倍以上的,所有房源仅出售给已注册的无住房家庭和住房货币化安置住房,其中无住房家庭房源占房源数的70%以上,剩余房源用于购买住房货币化安置住房。

“成都摇号买房规则有变:实行购房资格预审,热点楼盘优先向无房户销售”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站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邛都区的新商品住宅项目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青江区、郊区(市)县范围内的商品住宅销售工作,可以参照《通知》执行。

根据《通知》,购房资格预审提前为居民提供资格预审服务,方便居民及时了解自己的购房资格情况,了解可购房住房的区域。 购买者可以在成都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天府市民云”手机上使用客户方根据成都市商品住房购买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购买登记系统)、实际申报的相关情况,申请购买资格预审。 经预审符合采购条件的,采购登记系统授予“采购资格预审代码”。

“成都摇号买房规则有变:实行购房资格预审,热点楼盘优先向无房户销售”

经预审符合购房资格的无住房家庭、受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房的家庭、一般购房家庭,可以凭“购房资格预审代码”登记,登记期限不少于2天。 未取得“购买资格预审代码”的,购买登记系统不接受其登记。

对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通过购买登记系统、咨询电话等途径申诉。 但是,申请购买者在申请中提供虚假消息取得“购买资格预审代码”的,购买登记系统3年内不接受其家属和购买登记。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解决。

根据《通知》,注册购房人数为当期准出售住房数的3倍以上的,所有房源仅出售给未注册住房的家庭和住房货币化安置住房,其中无住房家庭的房源占房源数的70%以上,剩余房源用于住房货币化安置住房的购买。

公证机构根据无住房居民家庭、棚子货币化对住户的分类和顺序,实施公证锁定排序。 对注册购房人数为当期准出售住房数3倍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以下顺序分别讨论将未注册住房的家庭和棚改货币化购房的资格。

第一顺序: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顺序:有项目所在区的户口

第三顺序(不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在项目所在区同一限购区域具有购房资格)

第四顺序:在项目所在地区不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但有资格在项目所在地区的同一限购区域购房。

根据上述复核步骤,无复核确认住房的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房人数分别达到住房来源数的3倍时,购房资格复核工作结束。 讨论中,第一顺位人数超过其住房资源数量三倍以上的,将根据该项目所在区同一限购区域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障的时效性依次进行讨论; 第一顺位注册购房人数未达到住房购房人数的3倍的,依次复核第二顺位注册购房资格,同上。

“成都摇号买房规则有变:实行购房资格预审,热点楼盘优先向无房户销售”

注册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出售住房数1.2倍以内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开发公司自行组织有序出售。 注册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出售住房数的1.2倍至3倍之间的,按原规定按公证摇号顺序购房,棚改购房人数的20%以上,无住房居民购房人因棚改购房优先后剩余购房人的60%以上。 棚改货币化导致的购房人和无住房购房者家庭购房后剩下的购房人将用于普通购房者家庭购房。

“成都摇号买房规则有变:实行购房资格预审,热点楼盘优先向无房户销售”

另外,对于位于成都高新南区的商品住宅项目,如果按第一顺序加上第二顺序的无住宅家庭和棚改货币化住宅超过其房源数的3倍,则按第二顺序在成都市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时效性依次进行研究。

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通知》对使用公证摇号购房的商品住宅项目进行了排序,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在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属的12个月内累计已购房来源达到2次的,在其第二次放弃后的12个月内,商品住宅

另外,提供虚假消息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购房资格,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属三年不得参加购房登记。 开发公司、中介机构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扣分信用记录,暂停网络签名备案系统,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金销售备案等解决办法。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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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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