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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朱丹丹丹

网络贷款、p2p行业的管理方法终于暴露了庐山的真实面目。

昨天( 12月28日),银监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报办公室等部门合作,起草了《网贷新闻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除重申工作机构作为新闻中介的法律地位外,还梳理了《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业务边界,确定禁止12种行为。 对客户资金和网络贷款机构自有资金进行结算管理; 实行备案制管理制度,加强新闻披露监管等。 而且,《办法》特别作出了18个月的过渡期安排。

“从这篇征稿来看,没有设置过多的硬性门槛,一些平台直接被淘汰。 宽松诱惑,给了平台足够的整改时间满足要求。 银监会将监管下放给地方,由地方金融办公室和省协会根据当地现实情况进行评估。 并不能全部照顾。 然后,通过银行的存款管理筛选平台,实际上相当于把监管权交给了市场。 ”投之家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黄诗樵说。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确定12道“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方法”只规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络贷款,即p2p网络贷款,不包括网络小额贷款。 对此,银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项研究,其方法将另行规定。

此外,记者了解到,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款管理的具体办法,此外,《办法》出台后,还将根据领域反馈制定新闻披露相关细则。

禁止12种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11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络贷款机构有2612家,撮合融资结余4000多亿元,其中问题平台1000多个,约占所有领域机构总数的30%。

另一方面,网贷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诉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是网贷领域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的缺失、业务边界的模糊、经营规律的不健全等,

今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随后不时传出有关网贷监管细则的信息。

12月28日,银监会主导起草的网贷领域监管办法终于揭开面纱,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办法》明确了网贷领域监管的4个大致情况,其中通过负面清单划定了网贷业务边界,确定了网贷机构无法从事的12个禁止行为。

这12项行为包括自我融合、推进面向非特定对象的融资项目、期限不匹配、上市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禁止流向股市、股票众包等。 (详情请参照02版图表)。

但是,政策安排允许网贷机构引进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企业进行相关业务合作。

“划定了‘12条红线’,确定了网络借贷机构禁止的行为,限定了网络借贷机构的业务范围。 监管细则出台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新闻中介定位再次确定,“红线”的划定使得这一定位更加纯粹。 总的来看,国家给予了p2p网络贷款相对宽松的快速发展空之间,但鼓励创新是基于领域规范、风险控制,‘12红线’为创新投保。 未来,随着领域规范度的提高,p2p网贷领域将迎来更大的快速发展,但平台创新的快速发展必须在一定的框架内,不能偏离新闻中介的初衷。 ”。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拆解指出。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确定12道“红线””

另外,关于第三方筹资管理,《办法》规定了筹资管理机构和网贷机构确定各方的责任边界。

“基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履行合同约定和贷款交易指令表面一致的形式审查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和贷款交易新闻真实性的实质性审查责任。 ’接近监管层的人进行了说明。

王凤华还指出,只有银行存款管理模式才能有效实现资金隔离,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银行存款管理模式的推行也将成为领域规范的重要标志。 但是,由于银行存款制度的推行,很多中小平台没有达到门槛,因此无法进入银行存款管理,或者加剧平台的价格压力。

实行备案制管理制度

业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领域准入实行备案制。

根据《办法》,所有网络贷款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向注册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备案不设条件,不构成对网络贷款机构经营能力、合规性、信用状况的同意和评价。 然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充分公开新闻。

“在领域准入方面采用备案制,以地区为单位对p2p实现备案制管理,体现了监管层与网络贷款领域相比较为透彻的市场化监管思路,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领域的市场化成果,起到规范化、透明化的作用。 并且,作为地方金融办公室配套监管地位的地方领域协会,有可能因各平台争夺进入而“踏破门槛”,未来,网贷领域有可能形成以地方金融办公室和协会为中心的监管态势。 ”邦助堂会长寇权先生如下认为。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确定12道“红线””

王凤华还指出,p2p网络贷款的本质是民间贷款网络化,是非标准化产品,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区域性细分属性。 因为这个统一的标准化监管细则很难适应p2p的高速发展。 因此,监管层对平台进行备案登记管理,为监管奠定基础是非常合理的。 这样,平台就可以因地制宜,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优胜劣汰和领域自律,也可以防范强势监管可能引发的领域大规模破产的风险。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确定12道“红线””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也了解到,《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判断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各地统一规章,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络借贷机构的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其实,在《办法》出台之前,不时出现p2p平台准入门槛,也就是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元的信息。 对此,与上述监管层相近的人士表示,网贷作为新闻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如果是信用中介,对资本金要求不高,当然《办法》对资本金没有确定的要求,但其他方面有确定的限制

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出借人的权益,降低网贷机构的道德风险,《办法》限制了出借集中度风险,“网贷的具体金额以小额为主,同一出借人在网贷机构的1件借款上限和贷款余额上限为网贷上限,

黄诗樵表示,由于不是金融机构,也不存在杠杆作用,因此不限制目标金额,而是根据平台自身的风控能力设定目标金额大小,给予平台充分的自由和发挥空之间。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也指出,《办法》提倡p2p借款金额以小额为主,但每笔最大金额、每户最大借款余额不限,并给予各平台一定的操作空之间。 将来,各平台将发行大额项目。 平台能达到多大规模,要根据自身的风控能力来决定。 每个平台都需要练习风控内功。

p2p在线业务受到冲击

迄今为止,网贷平台借款人资料不完整、融资项目不清晰一直是投资者关心的话题。

对此,上述《办法》规定网络借贷机构充分发布借款人和融资项目的新闻,实时定期发布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管理新闻。 例如,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有率、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有率、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坏账率等。

“确定新闻披露制度,提出详细的披露要求,提高平台运营的透明度和公开度,让投资者获得足够的新闻来评估风险,这与贷款者自行承担资金风险的规则相呼应。 ”黄樵说。

钱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王炜也分析称,网贷平台对新闻发布等方面的要求更加苛刻,这对公司借款平台在新闻发布等透明度方面构成了巨大挑战。 因为过去做公司融资项目的时候,很多公司不愿意实名公开。 据其了解,《细则意见征集稿》本身并未要求实名披露,但平台出于自身运营安全考虑,将逐步要求披露借款人姓名。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确定12道“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中还出现了p2p在线业务的相关规定。 “除信贷新闻收集、核实、信贷后跟踪、抵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贷款相关监管规定规定规定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贷款新闻中介机构除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及其他电子渠道外的实体场所 ”

对此,寇权表示,目前许多平台在资金端或资产端建立了自己的网上团队开展业务,这一规定将对国内网贷领域现有的运营模式产生一定的冲击。

好贷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李明顺也分析称,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大挑战之一是在线理财要点,即所谓的p2p机构。 这次,确定了网上只能提供借款方面的服务。 例如,信贷新闻的收集、核实、信贷后跟踪、抵押管理等风险管理措施,彻底消灭了网上募捐的动机和想法,直接表明了所有网上理财店都是违法的。 这对于许多大型在线资产管理机构的压力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网上理财店不被认可,短期内将对平台的资金流动性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年末兑付的压力将会加大。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确定12道“红线””

周治翰表示,迄今为止,E租宝等财富管理企业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涉嫌线上筹集投资者资金,非法集资,风险较大,严重伤害了领域声誉。 《征求意见稿》禁止p2p在线申请,划清在线财富管理企业与p2p的界限,有利于领域规范,恢复投资者信心。

相关十二条禁令>; >; >;

(一)利用本机构的网络平台向自身或相关借款人贷款;

(二)直接或者间接接受、收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约定本担保。

(四)推进或定位向非实名制注册客户融资的项目;

(五)发放贷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分割融资项目的期限;

(七)推出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贷款监管规定许可外,与其他机构进行投资、代销、定位、中介等业务的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掩盖融资项目的瑕疵和风险,用模糊语言和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推广或宣传,捏造、散布或不完整的新闻

(十)为借款用途向股市融资提供新闻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票众包、实物众包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贷款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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