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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税收新规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此前表示,个人之间的发行无需纳税

◎经过记者胡健

据某媒体报道,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409号) ) )以下简称通知。

据新闻报道,该通知已提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 目前,该通知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 如果消息属实,就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也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对此,腾讯昨天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回答“不予置评”。 但是,《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向许多人求证后,得到了一点消息,从税收征管的法理角度看,红包税很可能落地,但目前地方市级尚未接到相关通知。

红包税由发行公司缴纳

根据目前明确的部分规定,个人取得单位给付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给付红包的单位代扣代缴。

这意味着红包税由发红包的一方支付,但个体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内。

公司发红包交税的国内已经有实例了。 今年4月,江苏东台某企业参加了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提高传播效果,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 回到东台后,该公司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是企业的人主动来申报的。 税前总额375万元,按20%征税,发放300万元红包,个人所得税税金75万元。 》东台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表示,目前社会上对“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差,发放红包的公司也缺乏纳税意识,这家公司能够自主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值得称赞。

围绕红包纳税问题,最权威的解释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他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公司向社会个人发送了具有当选性质的红包,则必须收税,这部分税款由发送红包的公司代扣代缴。 闺蜜之间寄送的小额红包不应该纳税。

从税法上看,与公司红包最接近的收税政策是“偶然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机会性的所得,包括获奖、中奖、其他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一位地方国税官员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具体个人抢红包、领红包时,无法判断抢到多少、收了多少,因此按照这一部分按照公司代扣代缴的方法征收税款是合理的。

税收征管难题还有待处理

今年春节期间,“红包大战”备受瞩目,微信携手在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上撒红包。 支付宝( Alipay )也紧急推出了企业品牌红包平台。

微信发行的一个红包最高可达4999元,关于纳税问题,当时的腾讯相关负责人表示:“腾讯的红包活动是全民游玩的产品,很多公司都一起参加。 我们的游戏规则是,读者向中奖的红包支付的税金由相关公司代缴。 ”在“两会”期间,腾讯首席执行官马化腾也提到了这件事。 他说b2c的红包需要纳税,比如央视发的5亿红包中有1亿需要纳税。 也就是20%。 单纯的c2c红包因为额头小所以不需要,这个今后也说不准。 今年春节我自己发了20多万的红包,大部分都是发给同事的。

“公司发300万微信红包 补缴75万个税”

目前,国税总局备案的规范红包纳税传言非常广泛,腾讯昨日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不予置评”。

新规则正式落地后,征管需要进一步加强。 前面提到的地方国税的人说江苏省公司红包纳税的例子属于公司的自觉申报,但是公司不纳税申报的话,该如何征收管理呢? 这些都是很具体的专业问题。

红包税样本产生后,江苏东台为应对“微信红包”征税这一新课题,展开“微信红包”风险专题应对,组织业务骨干深入红包发送公司调查研究,充分把握“微信红包”资金流,收集数据。

前面提到的地方国税官员还说,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红包确实应该交税,但是现在就征收是不是有点太急了? 这只不过是互联网时代公司创新营销的一种手段,这种商业模式是否也应该在一定的容忍空之间进行探讨?

目前互联网上出现的某文件版本显示,“个人由公司支付,用于购买该公司商品和服务的现金以外的现金红包包括各种费用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 个人因购买该公司商品和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从公司返还的现金互联网红包,不享受公司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折扣、折扣、折扣,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要根据偶然的收入纳税吗?

媒体报道称,根据目前明确的部分规定,个人取得公司发放的现金互联网红包,应当根据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放红包的公司代扣代缴。

标题:“公司发300万微信红包 补缴75万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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