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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经过记者杨珉轩从广州出发

近日,《齐鲁晚报》报道称,乐网贷相关负责人康某、韩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被捕。 据悉,这也是p2p平台事件中,首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逮捕平台负责人。

一位考察音乐网贷的业内人士表示,《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音乐网贷从一开始就是自我融合的。

事实上,像音乐网络贷款这样的平台并不少见。 去年10月以来,p2p平台的兑换危机频发。 据网贷之家统计,年提现困难或倒闭的平台达74家,出现问题的平台大多类似音乐网贷,具有自融合性质。 但是,对于这种案件如何定性,司法方面没有定论。

随着乐贷平台事件的发展,司法方面的态度似乎越来越确定,哪个自融平台的老板头上,挂着达摩克利斯之剑呢?

在业界中“最初是自融的”/

年7月,p2p第三方监测平台网贷之家受音乐网贷邀请进行了现场调查,当时音乐网贷上线才两三个月。 “我当时在北京。 就在附近。 代表网贷之家去看看吧。 ”当时网络贷款之家北京地区负责人石鹏峰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

石鹏峰的考察报告里有三人的照片。 一位是乐网贷的实际负责人康刚,一位是乐网贷法人代表张桂军,一位是石鹏峰。 前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的康先生指康刚,韩先生据石鹏峰介绍,是乐网信贷股东,负责平台运营。

石鹏峰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考察结果不尽如人意。

“康刚对很多疑问都没有正面回答,只说模棱两可的话。 例如,关于对业务和风险的控制能力,他的回答随意,不太被重视,破产也很多,我觉得没有什么经验。 这暗示了他实际上并不打算做这个( p2p ),最初是自融的事实。 ”石鹏峰这样告诉记者。

在考察过程中,石鹏峰表示,他发现大部分音乐网贷款员工为顾客服务,只有一名运营者。 我说有两个技术人员,都不在办公室。 理由是前一天喝了太多酒。 据说风控有两三个人,但当时一个也看不见。

为了了解乐网贷“标”的真实性,石鹏峰提取了借款人的材料。 根据平台发放的标记,应该有10名借款人,但康刚实际发放的只有3名借款人的材料。 在调查报告中,石鹏峰这样证明。 “康总现在请了律师来规范贷款合同,所以解释说有些借款材料现在不在办公室。 ”该调查报告显示,“看了三份资料,借款金额分别约为230万元、40万元、9万元。 其中40万元和9万元的借款全部与网站上的目标一致。 ”但是,当时平台的借贷额达到了3000万元。

“P2P首涉非法吸存罪 恐成领域标志事情”

该调查报告显示,乐网贷款资金出口主要是钢铁、煤矿、农副产品三个方向,都是抵押贷款。 “抵押担保率高达90%。 材料也不是很清楚,抵押物的描述只是说有多少价值的钢材,不知道是什么钢、什么型号、多少吨、单价是多少、放在哪里,对抵押物的控制权、处置、监管都很有效。 ”石鹏峰谈到了《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的解体。

“P2P首涉非法吸存罪 恐成领域标志事情”

并非孤立案件/

乐网贷投资者集体举报资料显示,“企业运营(乐网贷)不到半年,年10月23日左右,企业突然停止正常取现。 此时,全国各地近400名受害者共拖欠2600多万元,其中受灾最严重的被套160多万元。 ”

1月23日,《齐鲁晚报》引用莱芜市人民检察院的信息称,从年5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康某、韩某明知自己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仍以乐网贷为网贷平台,推出新型p2p网络网贷。 近日,莱芜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逮捕了这两名嫌疑人,称其发布虚假借款标志,以高额回报为诱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及全国30个省市1000多个。

“P2P首涉非法吸存罪 恐成领域标志事情”

实际上,受到同样指控的,不仅仅是最近曝光的国临创投事件等网上信用一家。 据国创投投资者suan介绍,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称,警方已于年1月23日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立案,“随后,我打电话时,姜警官(负责此案的警察)表示,国临的钱几乎全部来自拉普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致电姜警官要求证实此事,但姜警官表示暂时不接受媒体采访。

“P2P首涉非法吸存罪 恐成领域标志事情”

现在,“自己托管”这种方法在新闻极不对称的p2p领域屡见不鲜。 因为投资者多为个人投资者,有本职,缺乏跟踪资金流动的时间和精力。 另一方面缺乏监管,事后处罚不确定,小平台也有虚假冲动。

或对领域有很大影响/[/s2/]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这种现象有一定的警惕,但相关监管细则滞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适用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介绍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普及(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支付利息或支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P2P首涉非法吸存罪 恐成领域标志事情”

从一些法律界人士来看,上述音乐信用网的例子揭示了被有意忽视的不自然情况。 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司法标准进行评估,大部分p2p平台都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在一些再中介模式的平台上,资金直接从投资者转入借款人账户,平台不通过资金,是否可以规避上述法律司法解释? 广东绿色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辉勇表示,借款人通过该平台筹集资金,设立该平台机构,与借款人构成“共犯”,仍符合非法集资的条件。

“p2p模式运行中,是否合法的判定标准是:第一条,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戴辉勇被《每日经济信息》的记者拆散了。

但是,在p2p领域,“相关部门批准”或相关金融许可证一直空不足。 根据法律界人士的上述拆解,大部分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但是,监管部门的态度一直是默许和放水养鱼。 在这个前提下,司法方面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不自然的局面。 在问题平台众多的情况下,法不责众已不合时宜。 一刀切违背了鼓励金融创新的良好愿望。

“P2P首涉非法吸存罪 恐成领域标志事情”

网络贷款范式的出现,会成为p2p领域的重要转折点吗?

如果网贷平台事件最终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很可能成为领域的象征,也会对领域未来的快速发展和类似事件的审判产生巨大的影响。

“这一事件注定要成为中国司法解释的标杆,成为中国近期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 ”戴辉勇这样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评价了乐网贷事件的重要作用。

标题:“P2P首涉非法吸存罪 恐成领域标志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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