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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9月6日通过互联网发布的信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确定保本基金应强调风险揭示,保本基金的担保机构资格要求,保证保本基金的担保方法为连带责任保证和风险赎回

《指导意见》允许保本基金投资股票期货,保本基金参与股票期货交易不受基金股票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扩大了保本基金的高风险资产投资范围,为保本基金在保持低风险特征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创造了可能性。

为了抑制本基金整体的投资风险,《指导意见》规定基金的风险资产比率限定在净资产的30%以内。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其中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70%。

证券监管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规范了保护本基金的要素、担保机构的资质、担保方法、担保合同复印件等问题,监管要求比较确定,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推动本基金快速发展,带动高风险基金和低风险基金均衡快速发展,哇!

截至2009年6月底,我国还有6只保本基金在运营,份额达240.64亿部,规模304.87亿元。

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推动本基金稳定快速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保本基金,是指以一定的投资组合方式实现投资收益并引入担保机制,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届满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担保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时,应在基金合同、募集证明和销售推广资料中充分明确保本基金的风险,证明投资者投资保本基金不等同于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也不证明保本基金中依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始申购的,基金托管人应当通过推广推送资料证明申购开始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四、本基金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战略确保本金安全,确定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证明等法律文件的载入。

本基金募集证明应当使用实例或其他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简明扼要地证明该基金的投资战略。

五、保护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证明等法律文件中约定。 本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回收投资本金,约定本金的计算方法。

六、保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其中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七、非金融机构担任本基金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并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元;

(四)上一年度核定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五)被担保的保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十倍。

(六)近三年未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担保人为担保企业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担保企业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25倍。

八、基金管理企业担任本基金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一亿元以上;

(二)上一年度核定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三)被担保的保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十倍。

(四)近一年未受到重大处罚。

证券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本基金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5元以上;

(二)上一年度核定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三)被担保的保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十倍。

(四)近一年未受到重大处罚。

九、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本基金时,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约定担保方法,并签订担保合同。 本基金的担保方法可分为连带责任担保和风险买入担保。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订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风险买断担保是指资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资金管理人向担保人承诺支付担保费用。 担保人在本基金发生损失时,负责向资金份额持有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担保人向资金份额持有人赔偿损失后,不得向资金托管人索赔。

十、基金托管人申请募集担保基金的,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后,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担保人签订反证合同,并承诺对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证。

十一、保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募集证明、担保合同中,基金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应当视为同意担保合同的约定。

十二、基金托管人与担保人签订风险买入式担保合同的,基金托管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相应的损失。

十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募集证明应当约定以下情况的解决方法:

(一)在保修期内更换担保人的。

(二)保证期内发生足以影响保证人保证能力的情况;

十四、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复印件:

(一)被担保的基金资产总额;

(二)保修期

(三)担保范围;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法;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偿还投资损失的手续和方法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十五、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募集证明应当单独章节证明基金保本的相关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营业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复印件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法

(五)保本适用和不适用的;

(六)保证本基金到期的解决方案

(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

(八)更换担保人的手续。

担保协议中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募集凭证中未公开的条款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张此类条款对基金托管人、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六、担保人应当自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得知本条前款所指情况之日起至三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出解决办法,履行新闻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

十七、基金管理人在保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本期限届满后的解决方案,转移到下一个本期限时,基金合同中应当确定约定转移到下一个本期限的条件和转移到下一个本期限的方法。

本基金到期后,符合保本条件,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面额应重新调整为1.00元。

保修期满后,转换为其他类型的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确定与原担保基金区别的要素,如约定转换的其他类型基金的名称、汇率、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战略等。

十八、除本基金外,其他基金(仅使用特定投资战略和投资方法担保图书,包括无担保机构的基金)不得在基金合同、募集证明等法律文件及销售推广资料中,通过谐音、联想等方法明示或采用本金安全的担保

十九、本指导意见实施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运营。 但保修期届满时,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订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证明、担保合同等文件,并履行相应手续。 / br// h /

标题:“保本基金指导意见征求稿发布 可投资期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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