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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1月19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服务若干措施实施的通知》。

通知强调,将不折不扣地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大致情况,坚决不收“过高的税”,坚决执行减税政策。 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公司和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 要依法落实中小企业免征增值税、征收中小企业公司所得税半价、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利息收入和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提高政策执行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受的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促进民营公司减税降负 助力民营公司纾困解难”

根据通知,为依法经营困难的民营公司延期缴纳税款。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誉良好的民营公司,进一步研究对比性、可操作性强的税收援助措施,积极推进纳入地方政府统一安排,实现更好的快速发展。 对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民营公司,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依法延期纳税等办法,积极帮助公司缓解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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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强调要稳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 税务总局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研究提出降低社会保障费等建议,整体不增加公司负担,避免公司社会保障缴费实际负担实质性降低。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习总书记在最近召开的民营公司座谈会上发表了非常重要的讲话,为支持民营公司快速发展、走向更广阔的舞台提出了重要指示,为税收从业者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提出了确定的要求,提供了根本的遵守。 近年来,税务部门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决策,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和增长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主席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税务部门职责,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提出了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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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落实政策,完全落实,促进民营公司减税减负

(一)不折不扣地执行税务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大致情况,坚决不收“过高的税”,坚决执行减税政策。 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公司和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 要依法落实中小企业免征增值税、中小企业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免征信用担保收入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提高政策执行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受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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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 税务总局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研究提出降低社会保障费等建议,整体不增加公司负担,避免公司社会保障缴费实际负担实质性降低。 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确保缴费办法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削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 对包括民间公司在内的缴费单位上年度未清偿债务,一律不得自行组织进行集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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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研究提出减税政策建议。 税务总局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提出对微型公司和科技型新兴公司实施普惠税收豁免的建议,统一提出处理税制改革和推进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建议。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完善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 各省税务局要围绕进一步加强减税,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具有可比性、切实可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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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税收政策推进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纳税人学堂等载体,专门组织开展面向民营公司的政策指导。 对上普遍适用的政策要进行系统指导,对重要特别政策要进行特别指导,对继续经营的民营公司要及时进行政策更新指导,对新成立的民营公司要及时进行政策访问,帮助公司及时了解和充分应用 税务总局将继续做好税收政策文件的整理和税收政策视频的解读,动态编制、修订、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和分类别的税收优惠指导,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召开税收优惠政策专题栏,包括民营公司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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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 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反馈机制。 各基层税务机关要逐一发挥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特点,深入民营公司征求意见,及时反馈,特别是对于操作性不强、利润限制等政策,要积极研究和提出简明易用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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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营公司纳税便利

(六)开展新的大规模调查大访问活动。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新机构新服务新形象”活动。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税务总局组织开展对民营公司的新一轮大调查大访问活动,深入民营公司广泛收集涉税需求,听取意见建议,认真清理拆解,反映诸多问题,统一采取措施处理,使税收管理和服务更接近民营公司诉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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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务事务资料的简化压缩。 进一步整理税务说明的几个事项,简化涉税资料的提交。 到年底,税务总局将再说明20项取消涉税的几个事项。 2019年,将民营公司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并优化增值税、经费税等税单,推进增值税申报“批量申报”、经费税“一键申报”的实施。

(八)一次总结几个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持续更新若干纳税事项的“最多一次”清单。 到年底,实现50%以上涉税的若干事项将一次性汇总; 到2019年底,实现70%以上涉税的几个事项已经一次性汇总。

(九)大幅简化纳税手续。 探索推进纳税申报“督促纠错制度”。 在税务登记注销等环节推行“承诺制”空缺处理,符合条件的民营公司等纳税人,在相关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经承诺后,可以立即办理相关业务。 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统一的公司注销登记操作指南。

(十)继续压缩征税时间。 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基准,在上一年度大幅压缩的基础上,全年进一步压缩10%以上,继续推进为民营公司等纳税人办理涉税若干事项的高速发展。 截至年底,实现了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区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二类出口公司,考核办理出口退税平均处理时间从目前的13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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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积极推进电子办公税和多元化缴纳的返还。 整合各地纳税人在线纳税服务大厅,到年底,发布实施全国范围规范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实现接口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财务报表转换等重要创新部分事项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一网 完善多元化退税办法,税务总局积极研究推广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款,为从事个体经营的民间纳税人缴纳提供便利。 尽快推进电子退税库的互联网化全面覆盖,实现申报、说明处理、审批、退税等业务在线处理,提高资金退税录用效率,提高民营公司等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性。 加强税收新闻系统整合优化工作,进一步提高新闻系统稳定性和纳税服务质量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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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大力支持民营公司“走出去”。 进一步落实与11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积极与主要投资地国家和地区进行税收协定谈判,通过税收协定帮助民营公司降低在投资地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纠纷处理的质量效果,避免重复征税。 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和平台,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合作长效机制建设,大力支持民营公司扩大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投资。 税务总局将适时完整更新《“走出去”公司税收指导》,在目前发布81份国别税收投资指导的基础上,到年底再更新发布20份左右,基本覆盖“一带一路”的要点国家和地区。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民营公司利用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运用委托海外研发费公司所得税加征减征、公司海外所得税综合减征等政策切实减轻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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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开展精准支持,帮助民营公司缓解困难

(十三)健全与民营公司常态化的信息表达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合作,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的信息表达渠道和平台。 必须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民营公司征求意见,及时回应关注。 税务总局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民营公司诉求专项调查。

(十四)中小企业建立地区间涉税需求的受理和处理机制。 由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确定专业部门,组织专业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处理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区际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十五)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公司延期缴纳税款。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誉良好的民营公司,进一步研究对比性、可操作性强的税收援助措施,积极推进纳入地方政府统一安排,实现更好的快速发展。 对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民营公司,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依法延期纳税等办法,积极帮助公司缓解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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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诉求。 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明确增值税收据领取数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收据,严禁在收据领取中对民营公司设立不合理的限制。 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 继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民营公司增值税异常预扣税证明应当依法认定和解决,除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以外,不得停止发票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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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深化“银税互动”,便利民营公司融资。 各级税务机关会同银保监部门和银领域金融机构,更深入地开展“银税互动”活动,从“网上”扩展到“网上”,鼓励和推进银行基于纳税信用创新信用产品,深化税务、银行新闻互通,为中小民营公司融资

(十八)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反复包容审慎监管,积极培育民营公司新兴经济体的增长点,大力支持公司做大做强。 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鼓励外贸综合服务公司快速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办法快速发展,完全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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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保障民营公司的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 编制税收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判断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综合影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有可能不利于民营公司快速发展的,要完全调整或不调整。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整理中,对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复印件,应当一律修订或者废止。

( 20 )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应当将民营公司视为其他公司,多次“无风险不检查、未经批准不进屋、无违法不售票”。 对于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为了防止因不正当征税而导致正常运营的公司停止运营,必须不加以打扰。 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一律采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判断拆解,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 对涉税的一些事项需要公司现场了解考核的,必须严格履行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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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妥善解决依法征收管理与支持公司快速发展的关系。 以最严格的标准防止逃税,为守法经营的民营公司等纳税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要重视税收风险,不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法的新的审计监督管理机制。 依法打击恶意逃税,特别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虚开发票的“假冒公司”和没有实际出口、只骗取出口退税的“假冒出口”。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民营公司等纳税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等情况的,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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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充分保障民营公司的法律救济权利。 切实研究建立接受纳税人需求和意见迅速应对的机制。 税务总局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受理民营公司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举报等。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依法受理民营公司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及时处理。 民营公司因经营困难暂时不能缴纳税款,不能提供滞纳金和担保等理由,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依法解决,并查明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实有错误的,及时依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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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加强税收执法监督。 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策法制审查制度。 统一加大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师简单粗暴执法、任意执法、执法选择、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打击税务师持卡等损害民营公司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效果

(二十四)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高度重视对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事业的支持和服务。 党委书记是首要负责人,要自行组织、自行部署、亲自过问,统一研究业务安排,认真抓好监督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党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专门报告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工作情况,认真总结经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促进工作不断改善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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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细化事业的执行。 税务总局事务局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各司局要结合分管工作,确定责任分工,由各组织实施,推行标对表,按时保质,切实实施。 各省税务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具体办法,夯实责任,一级一级贯彻落实。 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在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措施时,要积极承担起应尽的职责,根据当地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和诉求,积极提出税收扶持措施,不断创新实务做法,拓展服务手段,拓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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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寻求实效和长期效果。 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是一项漫长的任务。 各级税务机关始终不懈,融入日常工作始终抓住新事物,始终前进。 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不断规划和提出新的措施; 要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和扩大新效果; 要在积累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丰富新的制度安排,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才能做到务实、务实、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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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以大力学习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重视政治的高度,坚定不移地加强责任担当,坚定不移地致力于落实实务,助力民营公司迅速发展壮大的积极成效,促进经济活力不断增强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服务于各级税务机关 实务中的经验方法和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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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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