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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深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股份认购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告模式》(以下简称《认购公告模式》)和《上市公司股份认购预案及实施情况公告模式》)。 这是交流所继续深入规范市场关注的几个事项的新闻披露要求,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等相关主体的约束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另一措施。

“深交所:制定增持回购计划应量力而为,不得搞忽悠式增持”

今年以来,一些上市公司出台了大股东和董监高增资股份计划或回购股份方案,引起市场关注。 上市公司为了稳定股价、回报投资者、优化资本结构等实施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根据对企业经营快速发展的信心、对企业估值的合理评价等,增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将提高市场信心,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交易所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董监高依法合规回购股份。

“深交所:制定增持回购计划应量力而为,不得搞忽悠式增持”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和股份回购计划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股份回购行为的审慎性、可行性,交流所及时整理总结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发布了《收购公告模式》、《回购公告模式》,进一步规范了新闻披露要求。

细化对收购主体、复印件、实施情况的披露要求;

《收购公告模式》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董监等主体自主披露股份收购计划的情况,基于新闻披露的完善性和持续披露,大致从四个方面对相关情况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增加持股主体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名称或姓名在内,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 此次公告前12个月内明确增收计划的,要求披露其实施完毕的情况。

二是增收计划的第一个副本。 要求相关主体编制股票增资计划的,确定公开增资数量或者金额的下限或者区间,上限不得超过下限的一倍; 证明是否有增加价格的前提,确定确保可行性的实施期限和增资方法的增收是否基于主体的特定身份,以及是否存在锁定期的安排。

三是企业股价持续超过增资计划明确的价格区间、资金未充分筹措无法实施增资计划、在使用融资方法增资企业股票的过程中,因股价持续下跌而增资的股票被强制平仓等 实施中发生相关风险情况,应当及时披露。

四是增收计划的实施情况。 新闻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拟增资期限过半时,及时披露实际增资情况或者尚未增资的具体原因。 增资实施期限届满或者完成增资计划后,应当及时公布增资计划的实施结果。

确定对回购方案复印件、审议手续、实施进展的披露要求;

《回购公告样式》适用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共股份,在援引上位规则条款执行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对相关情况的披露提出了确定的要求。

一个是回购方案的第一个副本。 细化回购股份数、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实施期限等披露要求,披露提案人、提案时期、前6个月交易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要求未来6个月是否有减持计划。

二是回购方案的审议、实施步骤和风险提示。 确定上市公司中止回购计划必须履行股东大会的审议手续,不得允许董事会决定中止。

三是回购方案的实施进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及时申请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确定必须履行披露进度公告义务的时间点。

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或股份回购计划的新闻公开副本不完整、不慎重、后续执行无约束力、执行效果差、容易误导投资者、引起市场质疑等问题,联交所多次依法全面严格监管理念,“ 例如,一家企业董事长发布回购计划后,对取消的行为进行举报批评处分,一家企业披露回购计划后,未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未及时披露回购报告和回购进度的行为发出监管函。

“深交所:制定增持回购计划应量力而为,不得搞忽悠式增持”

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董监高在制定回购、回购计划时必须加大力度,合理判断可行性,切实履行诚实守信的义务,不能因突然回购、回购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加大对股票收购、回购行为的监管力度,落实新闻披露要求,引导相关主体依法收购、回购股票,切实维护市场运营秩序,保持资本市场长期健康

标题:“深交所:制定增持回购计划应量力而为,不得搞忽悠式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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