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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张寿林是经王可然

多年来一直听到要打破资源管理僵化的呼声,但这次监管部门真正开始行动了。

11月17日,央行等5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理财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以制度形式打破刚性兑付,金融监管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机构应对理财产品实施纯化管理,推进期望收益型产品向纯化型产品转化,真正实现“卖方尽责,买方自负”,回归资本管理工作本源。

这次刚性兑换监管的亮点不仅是刑罚措施的确定,也确定了刚性兑换的认定。 除了一般理解的理财产品所在的金融机构自行集资支付外,通过设立资金池滚动发放充值实现保本保益的,以及按照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标准的做法明确产品净利润保证产品保本保益的,也将被认定为刚性兑付。

对此,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潘东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前者从结果层面认定,后者从过程中认定。

近年来,公司债务兑付的危机频发,但大多以本息兑付最终告终。 但是,如果债务人通过市场化的方法最终实现兑付,这就不是上述《征求意见稿》认可的刚性兑付。

据潘东介绍,监管部门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刚性兑换做出了较为完善的定义。 对于第一种情况,例如开放式产品,新投资者购买,旧投资者也回购,因此产品管理者必须每天向投资者出示公平的价格。 如果没有按照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标准的方法对产品进行评价,在过程中将被认定为刚性兑换。 第二类情况是指只通过资金池的方法运营以维持流动性,实现保本保益。

“资管新规确定刚兑认定与罚则  向净值化转型”

第三类情况是指在产品过期或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投资损失时,管理者使用自有资金,如银行使用自有资金兑换为投资者,结果可以认定为刚性兑换。

“这并不是说我的理财产品投了一些债券、一些股权,这些债券、股权在过程中出了问题,而是假设通过追索拿回这笔钱就叫刚性兑付。 ”潘东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这不属于《征求意见稿》认定的刚性兑换。

根据刚性兑换第三类认定,潘东指出:“这几年不多,特别是银行理财中几乎没有。”

关于打破刚性兑换,此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许多场合反复强调了其重要性。 她在年强调:“刚性兑付是中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最大障碍。” 打破理财产品和各种债券和股票的刚性兑付是中国金融健康快速发展的出发点。 ”。

吴晓灵最近再次强调,打破刚性兑换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 她说,风险自担是一切金融活动的基础,金融是居民财产自主运用的活动,是价值跨期转移的合同,承担风险收益是金融运行的基本基本。

《征求意见稿》也强调,金融机构必须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播“卖方尽责,买方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

为了比较有效地打破刚性兑换,《意见征集稿》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即资源管理产品从预期收益率模式向管理模式转变。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金融机构对资本管理产品进行纯化管理,净资产生成必须符合公允价值,基本上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使投资者明确风险,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持有的方法,除管理费外的投资收益均给予投资者,使投资者受益

对此,潘东表示,如果客户去银行买理财产品,假设买了一年的产品,预计收益率为4%、5%,投资者一目了然。 这就是预期收益率型,但这不符合监管所指的未来理财快速发展方向。

“你给出了预期收益率,但投资管理还没有结果。 因此,《征求意见稿》认为这是刚性兑付。 未来的资金管理产品必须像公募基金一样,是每天开放的净利润型产品。 ”潘东表示,假设今天买入的是1元,一年后到期,产品净利润可能会降至1.07元,也可能降至0.99元。 最后投资得到了多少利润,取决于这个理财组合最后的净利润是多少。

“资管新规确定刚兑认定与罚则  向净值化转型”

“赚了就赚,亏了就亏,这是监管提倡的风险收益到手,赚的钱都给顾客,亏的钱也应该由顾客自己承担损失。 管理者只能获得管理费收入,剩下的利润和损失应该归于投资者。 ”潘东表示,这是资产管理领域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最大区别。 银行存款业务是贷款关系,理财是信托关系,管理者只能拿管理费。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要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分期,投资者必须明确风险,在享受收益的基础上自行承担风险,明确风险的重要基础之一是产品的网络化管理。

标题:“资管新规确定刚兑认定与罚则 向净值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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