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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张威周雅珏出生于北京

地方政府的相关机构欠你钱,地方政府为这个机构出具《承诺书》,保证你不遭受损失,你敢借吗? 最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个地方政府出具的《承诺书》不构成法律上的保证。

这个判例再次聚焦了地方融资风险。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地方政府发行的《承诺书》,许多银行、信托企业将其视为“安慰信”,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和关联方融资而发行的各类信对银领域人士来说,“呵呵”

无法律效力的《承诺书》

事件可以追溯到差不多20年前。 相关几个方面分别为上诉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银企业)、被上诉人辽宁省政府、以及2008年破产的辽宁省政府驻香港附属机构中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辽企业。

1996年2月9日,辽宁省政府向原银行香港分行(现并入中银企业,权利义务由中银企业接管)签发《承诺函》,确定原银行香港分行在中辽企业通常开立的信用证限额港币5000万元整(信托提货限额港币5000万元整) 或者同意继续提供,维持借款人的存在和运营,并表示将竭尽全力切实可行的《承诺书》规定,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协助借款人处理债务违约,使银行在经济上不遭受任何损失。

“最高法地方融资最新判例:政府承诺函无效”

同年2月14日,葫芦岛锌厂向原银行香港分行发行《不可撤销担保书》,原银行香港分行向中辽企业提供和/或继续提供正常信用证限额港币5000万元整及该项下开立的信托提货港币5000万元,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继续提供担保 借款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保证人承担支付义务。

1999年5月,目前并入中银企业的本银行香港分行根据中辽企业的申请,分别于13日和15日开立了g-01-r-01679号和g-01-r-01680号汇款单,金额分别为359.25万美元和285万美元 但是,中辽企业在这两个信用证项目上拖欠本金和利息。

2006年,向法庭起诉中辽企业、辽宁省政府、葫芦岛锌厂等,中辽企业向辽宁省政府、葫芦岛锌厂支付原告债务本金644.25万美元及其利息(暂定至2008年4月30日,利息为650.15万美元),本息共计1294.40万美元 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判期间,中银企业变更诉讼,要求辽宁省政府承担担保责任、葫芦岛锌厂承担担保无效的过错责任。 但是,一审法院驳回了中银企业的诉讼请求。 随后,中银企业向最高法提出上诉。

“最高法地方融资最新判例:政府承诺函无效”

在最近做出的终审判决中,最高法表示,争论的焦点之一是辽宁省政府签发的“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保证。 对此,根据最高法,辽宁省政府只承诺“协助处理”,没有履行中辽企业债务垫肩责任的意思,不符合《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最终,最高法驳回了中银企业的上诉。

金融机构很少收到“承诺书”

最高法律的最新判例对捐助者们有什么影响?

一家银行分行的管理者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上述政府出具的“承诺函”并不是法律上确实有保证的文件,而是相当于书面函的类似文件。 “承诺函是道义上的约定,目前银行很少采用‘承诺函’,‘承诺函’没有完全的法律效率。 根据以前国家的有关规定,政府应当做好清偿债务或者代偿担保的示范,大体上必须由同级或者高级人大审议通过,才能出具《保证函》,具有补偿性。 ”。

“最高法地方融资最新判例:政府承诺函无效”

相关人士表示,从银行的实际运营情况来看,以前银行领取《承诺书》是债权的至少一种担保,随着相关报道的出现,银行对此类业务变得非常谨慎,以前银行收到《承诺书》将保证还款。 “现在,银行对符合要求的,通常会开具相当于保证书的保证书文件。 ”

地方政府融资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安全的业务。 这些银行分行的管理者表示,“目前地方政府的融资以住房贷款、担保贷款为主,首先要看项目对当地政府的必要性、对当地经济的援助、还款的资金来源、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否可靠、担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家股份制银行分行行长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政府发行的承诺函全部无效,目前正在向地方政府融资,政府发行的通常被称为“慰问函”。 在银行工作很久的人都知道这些信没有法律效力,银行也不应该接受这些东西。

实际上,去年8月,经过四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 新的预算法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严禁政府以任何方式为机关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一家以中央企业为背景的信托企业研究员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上述“承诺函”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判定无效的,但应该对信托企业接下来的相关工作开展没有太大影响。 因为在这个例子出来之前,信托企业在进行信政项目时讨论了这封信的效用。 被认为没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越来越多是心理安慰,很多企业都有“与其没有,不如没有”的心情。 “承诺函并不是项目流程中实质性的增信措施,信托企业在信政类业务中,首要的是衡量项目本身的风险,而不是只关注有无政府承诺函。 ”

“最高法地方融资最新判例:政府承诺函无效”

一家大型信托企业的信托经理也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信托企业在承接这类政府平台类业务时,仍然是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和项目基础资产质量,如应收账款的原债务主体,原债务主体通常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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