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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记者马宇飞

与利用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领域的“潜规则”进行比较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就准备挥拳出击。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发布《证券投资顾问工作暂行规定》、《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对机构发行证券研究报告的程序提出了严格要求,强调禁止利用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和私利私欲。 / BR// HR// BR// HR /研究报告建立了审查机制[/BR/] [/BR/] [/BR/]按照《证券研究报告发行暂行规定》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指个股和证券产品的价值解体,但对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等不适用分解、评论、发表意见。

“证监会剑斩研报潜规则 提前泄露等情形属违规”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多次曝光此前媒体利用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的例子,其方法是事先泄露报告副本先购买处方

为了打击这些领域的“潜规则”,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规范了研究发布流程,要求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研究发布者建立审查机制。 也就是说,在研究发表前,相关人员要对研究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和合规性审查。 另外,上述以外的发行人以及上市企业、基金管理企业、证券资产管理企业等机构的人员,发行前不得审查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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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暂行规定》还规定,研究发表人利用发行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优点相关人员获得不当好处,或相关人员在发表前泄露研究报告的复印件和观点, 另外,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采用者,不得事先向内部部门和人员或者特定的采用者提供发行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复印件或者观点,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 BR// HR///BR// HR /研究报告应当独立客观[/BR// HR/] [/BR/] [/HR/]另外,《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证券企业、证券投资 / BR// HR// BR// HR /如果有研究目标的话,发表研究发表者利用报告的掩护反对。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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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要对特定的股票进行评估和投资评估的研究报告,必须在该报告发布日之前,根据持有该股票的股票数量、市值和企业的自营投资总额

然后,在本报告公布之日和下一个交易日,发布者的自营投资不得与研究报告的观点相反。 深圳一位私募官员指出,上述规定明显是要加强证券公司研究所和自营盘的监管,防止证券公司进行“走嘴”的违规操作。 / br// h// br// h// h /静默期

/h//的最后,《暂行规定》规定发行人的股票为首次 负责上市公司股票增发、股票定额、可转换企业债券发行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要经销商或者财务顾问,不得自明确公布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出具有关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次暂行规定出具研究报告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告函,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以示合规。 确定可以采取暂停发行证券研究报告、责令有关人员处分、责令撤销有关人员业务登记等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br// h// br// h// br// h// br// br// br// br// h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报社。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报社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 br// h// br// h /联系电话号码: 021-60900099转688转/ br// h// br// h// h// h/h /的联系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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