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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股东一方,《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步证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和其他股东的关联或一致行为人关系。 有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有可能被限制股东的权利。 《办法》限制主要股东进入商业银行的数量。 根据《办法》,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的股份,但单一投资者、发行人或者管理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利益相关者、一致行动者管理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

“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要点处理好处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

为银监会发表的全文如下:

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弱点,银监会发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和发布《办法》是银监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大大总书记金融实务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整治金融市场混乱、弥补监管短板的重要调控。 对比违反规定未批准持有银行股权、股权准入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非法持股、股权结构不清晰、违反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现象,“办法”是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 加强对股东资质的考核,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取缔力度,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的运营,

“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要点处理好处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

《办法》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责任、新闻披露、监管、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59条。 《方法》强调问题导向,要点强调以下文案。

一是建立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贯穿“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重点处理隐形股东、持股等问题。 股东新闻的全面、真实、准确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 与隐形股东、持股等违规行为相比,《办法》确定了主要股东的办报责任、商业银行的办报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责任,建立了“三位一体”的彻底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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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确定主要股东的范围,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重点处理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涉银行经营等问题。 将主要股东定义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在新闻公开、持股数量、持股期限、资本补充、企业治理等方面,对主要股东提出确定性要求,切实防止大股东违反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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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重点处理优势运输、挖掘空银行等问题。 方法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相关者、一致行为人、最终受益人纳入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管理,涵盖商业银行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关联交易类型,股东通过同业投资、资金管理计划等渠道转移和侵占商业银行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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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商业银行关于金融产品股权准入的规则,重点处理金融产品股权准入问题。 考虑到目前信托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企业资本管理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本管理计划和保险资本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办法》规定了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 即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的股份,但单一投资者、发行人或管理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一致行动者管理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 此外,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不得在通过发行、管理或其他手段管理的金融产品中持有同一商业银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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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责,确定监管手段。 《办法》贯彻分类监管,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作为监管重点。 设立特别章,规定监管部门在股权管理中的监管职责和手段,加强彻底的监管,对不整改违约的股东限制股东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然后通过新闻发布、联合惩戒等方法,借助市场力量进行股票监管工作。

“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要点处理好处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

为配合《办法》的实施,银监会印制通知,重点处理库存股东规范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附件: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回答记者提问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银监会印制发行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发表《方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银监会一直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应对金融风险、弥补监管弱点的决策部署,彻底查清监管制度不健全,坚决治理市场混乱,坚决打击违法行为。 目前,银领域的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社会资本开始设立、进入、收购银领域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但是,也产生了一点混乱,如采用非自有资金作为股票、持有股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 为了治理上述市场混乱,切实弥补监管弱点,银监会起草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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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确立了那些立法?

答:《办法》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明确、权责确定、公开透明”的二十字大致内容。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将股东分为主要股东和普通股东 资质优良,意味着商业银行股东是企业治理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诚信守信、合规经营质量高的公司,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的规定。 关系明确,即商业银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相关者、一致行为人、最终受益人等各关系必须明确、透明。 权责的确定,即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票交易的管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管。 公开透明,即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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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在贯彻监管方面有那些措施?

a )确立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彻底监管框架。 在股东方面,《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证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为人关系。 有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有可能被限制股东的权利。 在商业银行方面,《办法》要求加强对股东资质的考核,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一致行为人、最终受益人新闻进行核实,了解其变动情况。 没有履行渗透审查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监管部门,《办法》要求合并计算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一致行为人持股比例的监管部门对隐瞒有权认定股东相关人员、一致行为人、实际控制人以及最终受益人不报告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股东,采取监管措施。

“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要点处理好处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

四、《办法》向主要股东提出了那些要求?

a (方法)实行分类监管,基本上把监管要点集中在主要股东身上,防止滥用权利、空银行等行为。 一是向主要股东书面承诺遵守法规规定,证明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 二是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 三是限制主要股东进入商业银行的数量。 四是建立主要股东行为的负面清单。 五、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六、要求主要股东不得违反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干预。 七是要求主要股东承担资本补充责任。 八是要求主要股东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第九,要求主要股东,防止员工跨行职位带来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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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入股商业银行有那些数量限制?

( a )为了保障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办法》规定,同一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一致行动者作为主要股东参加的商业银行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另外,还确定了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投资主体、银领域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进入商业银行以及投资者经银监会批准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的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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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有那些措施?

答:《办法》加强了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 在利益相关者范围内,《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贯彻基本要求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相关者、一致行为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利益相关者进行管理。 关于相关信用,一是决定信用额度。 参照《商业银行与内幕和股东有关的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确定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一致行为人、最终受益人等个别主体的信用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值的10%; 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相关者、一致行为人、最终受益人的总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二是确定信用的内涵和外延。 确定信用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信用证开立、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其他实质性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对于其他关联交易,一是细分其他关联交易类型。 确定其他相关交易的信贷资产的买卖,如自用动产和不动产的买卖和租赁; 提供不履行债务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信用增值、信用判断、资产判断、法律、新闻、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的委托或受托销售及其他交易。 二是确定关联交易。 实施上述交易,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商业上大体上与非相关人员在同类交易中没有优势的条件下进行,确定要防止风险的传播和好处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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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有那些考虑?

a根据《办法》第25条,“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的股份。 但是,单一投资者、发行人或者管理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利益相关者、一致行动者管理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不得在由发行、管理或其他手段管理的金融产品中持有同一商业银行的股份”。 第一个考虑事项有三个。 一是金融产品投资上市商业银行,有助于活跃市场股票交易和融资,不能轻易禁止。 二是金融产品不符合现行许可规程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且金融产品一般有存续期,没有能力向商业银行持续补充资本。 三要防止主要股东利用金融商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控制力,避免对自有资金进入的监管要求。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办法》规定了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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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违法违规股东有那些监管手段和措施吗?

答:《办法》设立特别章,规定监管部门股权管理中的监管要点。 一、确定贯彻监管的要求和监管手段,规定监管部门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一致行动者和最终受益人的范围享有最终认定权。 二是向银行章程和股东承诺体现监管要求。 三是判断主要股东和相关主体对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影响。 四、有权限制或禁止关联交易。 五、有权限制股票准入数、持股比例等。 六是建立股东定期判断机制。 七是加强监管合作。 八是确定对违规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 九是确定限制股东权利的具体内涵。 十是将商业银行的股权管理情况与监管评估挂钩。 十一是建立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和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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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根据社会公众的意见《方法》做了那些编撰?

答:《办法》于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集中在主要股东的管理、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限制股东权利等相关方面,《办法》均被吸收采用。 针对上市银行股权管理涉及的操作和执行层面的建议,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合作,加强事中的事后监管。

十、《办法》施行后,如何对现有库存股东进行规范?

a )为配合《办法》的实施,银监会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平稳推进、维护稳定”的大致情况,对现有库存股东发出规范化通知,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过渡期,执行《办法》相关要求。

资料来源: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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